云南曲靖,母牛配种期间摔下山崖死亡,主人向公牛方索赔2.2万元

4厘米 2024-09-02 17:28:28

这下真倒霉!云南曲靖,男子将发情的母牛赶到山上放牧,期间遭遇公牛追赶,母牛摔落悬崖后受伤,公牛主人同意照顾受伤的母牛,不料次日母牛不幸死亡,男子遂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2.2万元,对方却说错都在男子,是他想偷偷免费配种才导致悲剧,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付勇55岁,是云南省宣威市的一名农民,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除饲弄几亩薄田外,还养有一头母牛,不仅可以农忙时耕地,生下的小牛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

事发当日下午14时许,付勇吃完午饭忙完家中事务后,把自家处于发情期的母牛,赶到老厂村委会火烧排山上放牧,郭达饲养的公牛也在该地方放牧,但郭达未在场看管。

期间,郭达饲养的公牛,和付勇饲养的母牛,在追逐交配过程中导致母牛摔下悬崖受伤,付勇打电话通知郭达,两人一起到现场查看后,协商由郭达照料受伤的母牛。

次日一大早,郭达背上草料,与付勇先后到达牛摔伤的现场,发现母牛已经死亡,付勇心疼不已,这头母牛可是重要的经济来源,当即要求郭达赔偿。

付勇:这件事情都怪你,你把牛放在山上不管不顾,都是你的公牛追逐母牛,才会导致我家阿花摔下悬崖死亡,你必须赔给我牛,否则我和你没完!

郭达:火烧排又不是你家的,谁都可以去放牛,而且我家牛配种都是收费的,你把发情的母牛和公牛赶到一起,就是想偷偷配种,发生这种事情活该!

由于两家人都是一个村子的,事情闹大后村委会介入处理,但双方两次共同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终因赔偿数额存在差异,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付勇认为,由于郭达疏于管理自己的公牛,导致追赶自家发情的母牛,造成母牛滚下悬崖摔伤死亡,给自家造成了财产损失,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郭达赔偿损失22000元。

郭达辩称,付勇明知我家的公牛在火烧排山上放牧,故意将自家发情的母牛赶到该山上,想偷偷利用郭达家的公牛实现自然交配。

公牛在性刺激的作用下追逐母牛,是正常的生理反应,在追逐交配中导致付勇家的母牛坠崖死亡,这完全是付勇家动机不纯,想利用公牛实现配种。

但在配种过程中,付勇对自家发情母牛疏于管理,是造成母牛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与我家公牛无直接关系,所以我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付勇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2份证据:一是照片一张、视频一份,拟证明付勇饲养的母牛,在郭达饲养公牛的追逐下滚下悬崖受伤死亡的情况。

二是老厂村委会调解笔录一份,拟证实事发后,双方2次经基层组织调解,但未调解成功的过程。

郭达对调解情况无意见,但认为付勇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只能证明付勇家的牛受伤以及我家公牛站在现场的情况,不能体现公牛追逐母牛的过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郭达对证据2无意见,法院予以认可,对证据1,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付勇家发情的母牛及郭达家的公牛均在火烧排山上放牧。

而照片和视频能反映出母牛受伤及公牛在母牛身旁逗留的情形,从日常经验及证据的盖然性可判断,公牛和母牛在交配追逐过程中导致母牛摔下悬崖受伤的可能性较大。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庭审陈述,付勇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实公牛与母牛在追逐交配过程中,导致母牛摔下悬崖受伤死亡的事实。

庭审中,法院出示一份讯问笔录,该笔录证明,在起诉阶段,经法院主持,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死亡母牛的价值为15000元。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根据庭审及质证,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自家饲养的动物均有妥善看管的义务,但郭达按照当地一贯的放牧习惯,将牛赶到山上,人不在场,随意放牧,对动物缺失有效看管。

付勇明知自家的母牛正处于发情期,仍然赶到山上随意放牧,发情的母牛和公牛追逐交配是动物的本能使然,在此过程中导致母牛摔下悬崖受伤死亡,对此双方均有同等过错,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判决由郭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付勇因母牛死亡造成的损失15000元的50%即7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郭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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