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法院对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消费令

招采信达 2024-08-27 16:22:10

济南市中区法院对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消费令

济南,2024年8月26日 —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针对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的限制消费令,案号为(2024)鲁0103执3011号。此令旨在强制执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法院公告,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该限制消费令明确规定,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朝阳将被禁止实施一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进行高档装修;租赁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同时,法院指出,如果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必须进行上述被禁止的消费活动,需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对于任何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一经查实,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限制消费令的发布,不仅体现了法院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的明确信号。

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作为业内知名企业,此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疑对其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造成了较大影响。业内人士呼吁,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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