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区法院对武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高某向武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区法院调查,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对此,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张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张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
张某到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个人所有。
【按例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与张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2022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区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律师有话】
实践中,不乏一些老赖,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予以转移,让生效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让法院执行时常困难重重。
类案,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大“缺口”“漏洞”。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也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被执行人配偶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同时,被执行人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实际上,还存在一些老赖,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还与配偶协议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给对方。不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司法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你是催狗吧,法盲,谁主张谁举证,你必须证明这是共同财产才能冻结,而不是人家自证是个人财产,这基本的常识都不懂
许加印老婆资产已经冻结
冻结资产总额不能超过案件总额的,这点常识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