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虎女递行打人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而且青岛警方也已经以“拘留路虎女10日、罚款其1000元”的处罚完结此案。
但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深层次的探讨。
在网络上曝光出的现场视频中,有旁观者大声提醒被打的男司机千万不要对路虎女还手。
因为一旦还手,男司机便面临着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互殴。
如果因为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那将意味着被打的男司机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比如此前发生在成都高铁上的一起案例,一女孩制止后座的熊孩子踢自己座椅靠背,遭孩子家长掌掴。警方认定该女孩还手的行为是互殴,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许多网友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会认定为互殴?
再返回来看青岛路虎女事件,结合最终的处理结果,假如当时被打的男司机还手,会不会也被认定为互殴。
法律对于互殴的解释是这样的:是指双方相互打击的行为。其特点是,双方都有致对方伤害的目的、都有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打击的时间没有决定的相互顺序。
简单的讲,只有在双方都具备打击、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性的前提下,才符合互殴的标准,才可被认定为互殴。
然而在现实的案例中,还手即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例并不少见。
对互殴认定的不严格、不严谨,导致一些受害者被殴打时不再敢还手。
甚至还有法律界的人士给指明路称,如果遇到被别人殴打的状况,最好的选择就是“跑”。
这一系列反常的现象,不仅起到了涨坏人志气、灭好人为风的反作用,而且降低、甚至直接剥夺了被打者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与法律惩恶扬善的本质相悖。
况且,不要忘了,法律还给了被殴打的人正当防卫权。
正当防卫这项法律条款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让被打的人能够还手,敢于还手,勇敢的还手,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保障自身的安全。
而互殴却不让还手,只让委曲求全,只让挨打,只让选择躲避暴力、逃跑,是对正当防卫的亵渎。
所以,不能一刀切的认定,只要还手,就是互殴。否则,把正当防卫这项法律条款的作用和价值置于何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只要还手即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正当防卫难认定,是对被打者的不公平裁决,是对法律的亵渎,是执法者的赖职、失职、甚至渎职。
这便涉及到了下一个话题,执法人的是非观和正义感。
被打后还手,到底是属于互殴,还是属于正当防卫,执法者的认知、判断和决策是关键,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执法者手里。
而是否具有正确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是衡量执法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尺。
仍以路虎女打人事件为例,路虎女逆行、又打人,累累过错在先。而且,被打的男司机因担心被认定为互殴而没有还手,是非对错一目了然。
对于这个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在此不作评论,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
必须明白的是,是非观和正义感对于一个执法者的重要性,对于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对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性。
执法者判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未来的命运和人生。
老百姓的要求其实并不高,只希望执法者能够明辨是非,能够注重前因后果,能够为受到委屈者讨回个公道。不要让受到委屈者蒙受更大的冤屈,不要让受害者法律维权的最后一丝希望破灭,能够依法严惩施害者。
要达到这些简单的目的,就需要严格控制互殴的认定,坚决抵制“还手即互殴”此类一刀切的判定方式。同时,将正当防卫权归还给被打者,让被打者能够毫无顾虑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防卫权。
最关键的是,要增强执法者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执法者要时刻紧握法律惩恶扬善的这根准绳。而不能让金钱或权力遮掩了正确的是非观,影响了案件的准确裁定。
正义需要法律和执法者的维护,正义本不宜迟到。如果能够严控互殴的认定、归还被打者的正当防卫权,增强执法者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正义就不会迟到。
写在最后执法者服务于国家、服务于法律、服务于人民,为民执法,执法为民,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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