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需要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日是否有领导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领导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备注:本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05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汪某入职第三人公司。2019年2月22日,第三人与汪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在第三人注册地×路某号。
2021年12月,因汪某多在外出差,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第三人确认至2022年1月4日其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汪某租赁房屋居住于×区×村×组某号。
2022年1月4日9时49分许,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西约2米处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晚20时许,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事故,案外人龚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事故,双方的行为对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之后,第三人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周某及汪某同事王某、陈某、邓某开展了工伤认定调查。周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公司对汪某没有上下班打卡等类似要求,周某听第三人臧总说,汪某2022年1月4日早上在车间接了个电话后出去了,当天上午9:04汪某在出租房与周某视频通话,后汪某说有事要出去一会儿,于9:28挂断电话。王某、陈某、邓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不出差时,汪某的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半到下午4点半,公司对汪某考勤管理较为松散,无需打卡,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汪某仍需在工厂内工作;2022年1月4日早上8点左右,汪某到一个车间询问同事陈某问题,后在8:50左右接到一个电话,离开了工作场所,没有向领导邓某汇报和请假;事故当天,公司没有对汪某安排外出工作。2022年8月30日,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汪某同志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汪某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周某诉称,周某丈夫汪某系第三人公司员工。2022年1月4日,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
人社局辩称,汪某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交通事故发生地也不符合从居住地到公司的合理路线;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据不足。汪某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汪某在第三人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其工作时间是上午7:30-下午4:30,除有出差或被安排其他工作,汪某需要在工厂内工作。2022年1月4日上午,总经理邓某没有给汪某安排工作,汪某也未向邓某汇报过当天有其他部门给其派工,故当日上午9时49分许,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西约2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汪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周某主张当天汪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不足。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周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周某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关于工伤认定中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细化,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需要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日是否有领导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领导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系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属于非正当合理的时间,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律师有话】
实际上,这就是成都律师刘艳时长说的一个观点:张冠李戴、随意拼接是理解“工伤认定”上出现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https://mp.weixin.qq.com/s/4w097ewT7-LpBL_NA0viGg
实践中,在理解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时候,很多人之所以容易产生误解,原因就在于将本该独立的各项情形却拼接、嫁接出了新的法律规定上没有的情形。因此,拼接出来的“工伤情形”并非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