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仝某与吴女士系网友关系,两人通过打游戏结识。这天,两人在网上闲聊时,男子仝某突然发出邀请,询问吴女士是否愿意线下见面,到自己所在的城市游玩。
吴女士虽然点头答应了,不过却要求男子仝某必须承担来回的机票费用,男子仝某满口答应,并当即为吴女士预定了第二天的飞机票。
次日上午,男子仝某在机场接到吴女士后,两人打了一辆车前往某国际酒店,并一起登记入住了某房间。两人在该房间稍事休息后,便起身前往当地某景区游玩。
傍晚时分,两人在景区美食街吃过晚饭后,又一起携手回到了酒店。而进入酒店房间后,两人坐在床上闲聊期间,男子仝某多次对吴女士做出亲密举动,并说了些玩笑话。
见吴女士并没有抗拒后,男子仝某便将吴女士按倒在床上与其发生了关系。在此期间,吴女士曾推搡了男子仝某几下,不过却没有做出其他明显的反抗举动。
事后,吴女士让男子仝某为其购买回去的飞机票,并声称自己带的钱花完了,穿的衣服已经好几天没有换洗,因此希望男子仝某明天带她去商场,购买几套新衣服。
男子仝某虽然当场答应了,不过第二天早上却又临时反悔,并趁吴女士在卫生间洗漱期间,偷偷逃离了酒店房间。当吴女士从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男子仝某居然不见了身影,于是便立即拿起手机,企图联系男子仝某,询问其去哪儿了。
然而,由于给男子仝某打电话始终不接、发消息也不回,吴女士在多次联系未果后,意识到男子仝某可能爽约了,于是一时气愤之下,便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吴女士给男子仝某发了条信息,明确告知其已经报警了。
男子仝某看到信息后,由于害怕事情闹大会给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于是慌乱之下,便主动承认错误并请求私了。然而,由于在私了费用上未能达成一致,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并最终不欢而散。
其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仝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结束后,男子仝某被移送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根据吴女士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显示,案发后,男子仝某曾主动认错并请求私了,而男子仝某的主动认错行为,表明其已经承认对吴女士实施了侵犯行为。且经专业机构鉴定,吴女士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为一次性记录完成,并未发现有剪辑痕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现有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发当晚,男子仝某违背吴女士意愿,采用强行按压等暴力手段,不顾吴女士反对而强行发生关系,因此,提请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男子仝某定罪处罚。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仝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案发当晚,吴女士并没有做出明显反抗,属于自愿。虽然案发后,男子仝某曾主动认错并请求私了,但却并不能将男子仝某的这种认错行为,简单等同于承认对吴女士实施了侵犯行为。
男子仝某解释称,他之所以认错并请求私了,是由于遭到了吴女士的言语威胁。由于害怕事情闹大会给家庭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男子仝某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最后不得不选择妥协。
此外,吴女士在报案时,还刻意隐瞒了曾向男子仝某索要财物等客观事实,故而本案中,吴女士的报案动机存疑。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男子仝某无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男子仝某无罪。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根据手机通话录音显示,吴女士在通话中,一直单方面强调男子仝某侵犯了她,且多次使用了“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等较为专业的用词。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吴女士故意诱导男子仝某承认罪责的合理怀疑。
2、虽然案发后,男子仝某曾主动认错并请求私了,然而,根据吴女士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显示,男子仝某在通话中,自始至终并不存在承认其强奸了吴女士的相关表述。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简单将男子仝某的认错行为,等同于其承认对吴女士实施了侵犯行为。
3、吴女士声称案发当晚,男子仝某曾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按倒她,并不顾其反抗,强行撕扯其衣服发生关系。然而,事后经专业鉴定,吴女士身上并无明显伤痕,所穿的衣物亦无明显破损,而这些与采用暴力手段的特征明显不符。因此,本案中,男子仝某是否采用了暴力手段存疑。
4、根据辩护律师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显示,男子仝某和吴女士在网上的聊天内容,经常涉及到男女隐私话题,且在游戏中以夫妻相称。此外,根据事发酒店的监控画面显示,两人出入酒店时,举止神情显得很亲密,加之案发当天,吴女士系自愿与男子仝某登记入住同一房间,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吴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5、在案件侦办期间,吴女士在警局共做过四次询问笔录,但每一次的笔录内容均不相同,尤其是对于被侵犯的过程,均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且相互矛盾之处颇多,故而真实性存疑。此外,本案据以证明男子仝某强行侵犯吴女士的直接证据,仅有吴女士本人的陈述,而并没有其它的证据佐证,因此,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所述:检方指控男子仝某涉嫌强奸罪,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仝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