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将房产转到妻子名下后,跟妻子假离婚,为女儿购置学区房。
可女儿入学后,妻子却拒绝复婚,还表示是:女儿根本不是你亲生的。可亲子鉴定后,男子崩溃了,房子、妻子、女儿都没了。男子愤怒告上法院,法院竟这样判了,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湖北武汉的马大哥最近有些愁,因为女儿已经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了,可自家的房子所在的学区不够好,马大哥不满意。他想要给女儿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于是想要买一套学区房。可夫妻俩已经有了两套房子,当地还有限购政策,这让购买学区房成了奢望。为了绕过限购政策,夫妻俩商量决定“离婚”,将两套房产转到妻子名下,这样马大哥就可以以“单身”身份购买学区房。等到房子买下来后,夫妻俩再复婚,一切就能恢复原状。计划非常美好,可现实却很残酷。尽管夫妻俩按部就班的实施计划,新房购置也顺利,可妻子的态度却一点点的变化了。眼瞧着女儿已经顺利入学,马大哥便提出了复婚的事情,可妻子总是找借口推脱。
马大哥察觉到了不对劲,于是夫妻俩产生了多次争吵,终于在一次争吵中,妻子终于爆发了,她说:“我不想复婚,因为根本没必要!”“为什么没必要,咱们不都说好了吗?复婚到底影响什么了?女儿难道不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吗?”马大哥非常不解。可妻子却冷漠的表示:“复婚当然有影响,因为她根本不是你的亲生女儿。”马大哥都懵了,“你在说什么?”可妻子说完却不愿意在多跟马大哥废话,但这句话却像一个种子在马大哥的心里扎根,他夜半时间,脑子里总是复现妻子说话的神态。为了证实内心的不安,马大哥偷偷带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女儿真不是他亲生的。马大哥这才明白,原来一起都是妻子的算计,她根本就是想要独占房产,这才跟自己假离婚。如今房子没了,妻子没了,女儿也没了,马大哥一无所有,他愤怒地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过户协议,并索赔精神损失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本案马大哥和妻子进行“假离婚”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原则涵盖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实法律并不认可“假离婚”的说法,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程序一旦履行完毕,即使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法律上视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马大哥和妻子的离婚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真实的离婚。那么马大哥要求撤销两套房产过户行为,法律是否会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这一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马大哥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过户给妻子,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或自愿分割。除非马大哥能够证明妻子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过户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妻子。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大哥和妻子的“假离婚”形式在法律上视为真实的离婚行为,但妻子隐瞒孩子的生父事实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马大哥受到精神伤害。法院最终判决:妻子支付马大哥12万元的抚养费和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驳回马大哥对房产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起诉的方向错误,不能要求以假离婚来撤销房屋赠与,要以女方隐瞒女儿不是亲生的导致自己错误做出赠与决定,现在发现不是亲生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给与赔偿。”还有网友说:“实在是太窝囊了!估计水浒里最窝囊的宋江都忍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