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法院不积极执行或怠于执行、延期执行的,怎么办?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9 10:32:1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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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速度慢、执行力度低,执行法官不作为、消极作为等情形,导致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不积极执行的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不积极履行法拍程序

执行法官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为防止其转移隐匿变卖赠与财产来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应在法定时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执行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被执行人将财产通过非法方式转移、隐匿等手段规避执行,导致最终无法执行。

2.违规解除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如期进行财产报告,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该令没有期限,即使案件“终本”,执行法官亦不能解除限高,除非符合解除的法定情形。

法律实践中,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却予以解除,这对促使其履行债务和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

3.超期执行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每一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比如执行案件的期限是6个月,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期限是3日等等。现实中,超期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果碰到执行法院不积极执行或怠于执行、延期执行的,怎么办?

如果遇到执行法院不积极执行、怠于执行或延期执行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1.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申请督促执行:如果发现执行法院存在无故拖延执行的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2 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在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存在问题时,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申请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3.向有关部门投诉,督促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或者在法院接待日向法院院长等领导反馈执行情况。

4.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形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综上,当遇到执行法院不积极执行等情况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上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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