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之智经济原创)
之前文章谈到,地方隐性债务的化解途径有很多,只要认真努力地推进化债工作,隐性债务风险能够逐渐消除。然而,欲速则不达,在短期内要解决地方隐性债务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隐蔽性。
隐性债务的隐蔽性很强,往往不在政府的财务报表中直接体现,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承诺或合同等方式存在,这使得隐性债务的识别和确认变得困难。哪怕再弱小的敌人,只要隐蔽起来难以发觉,就很难将其歼灭。在隐性债务还没现身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化债,是起不到效果的。例如盲目地将政府资金用于支付政府性担保和合同,不但浪费有限的财政资金,不利于有效化债,而且可能隐藏利益输送,将腐败合法化。
第二,复杂性。
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需要采取各种协调和谈判手段才能屡清楚,并且常常难以顺利推进。之前文章谈到,我国银行、国企、政府之间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地方经济微观主体关系错综复杂,在地方政府与银行、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都存在前者干预后者、后者服务前者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某种隐性担保,形成了隐性债务,这样的隐性担保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边界不明确,责任主体模糊不清。当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某一笔债务到底应该政府还是国企、金融机构承担就难以界定,往往存在博弈和推诿,解决起来较为复杂。
第三,道德风险。
解决隐性债务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顾虑,如果当前将隐性债务化解了,债务主体难以避免地有新一轮举债冲动,这就违背了化债初衷。如果中央政府出面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偿还了,那么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追求政绩,必然会再次通过各种渠道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只有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各地隐性债务自己消化,才能遏制未来盲目举债冲动。那么,存量隐性债务化解起来必然较为缓慢,部分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状况也难以避免。
因此,隐性债务化解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难题。在短期,化债措施的重点在于应对债务到期偿还和再融资问题。在缓解债务压力的过程中,既要防止债务拖欠及化债措施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又要杜绝隐藏的腐败问题。
化债工作更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尤其要推动体制机制的联动改革,建立政府债务化解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问题,加强存量债务化解和新增债务管控,是确保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具体而言,可以从多维度、系统性的推动改革措施。
一是在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中引入地方政府债务指标,对经济增长与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联动考核。
为了让地方政府更好地实现增长与债务之间的权衡,就得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债务考核指标。这样的机制设计就会让地方政府更加关注举债的效率,更好地实现增长与债务的平衡。未来,为了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逐渐降低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考核,转而更加注重对非经济增长目标的考核,如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民生保障与社会福祉、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债务管理与可持续性等指标。从单纯追求GDP增速转向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关注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等方面,财政资金应更多地投向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领域。
二是推动平台公司实体化、产业化、市场化转型,剥离地方政府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职能。
随着更多的基建投资项目采用发行国债或者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将逐渐消除城投平台的融资职能。不过,由于城投债券体量过大,无法实施与2015-2018年类似的大规模债务置换,也难以将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完全分离。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之后,预计城投公司有两条转型结局:拥有较高质量资产以及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平台公司,可以顺势向经营性国有企业转型;不少平台公司仅仅作为当地政府的融资壳公司,本身既缺乏资产又缺乏经营管理能力,未来可能关停并转。未来得以留存下来的城投公司,可能进一步加强和固化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获得更多包括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公用事业、城市运营、产业园区、产城融合等具有投资收益的市场化项目。
三是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降低地方政府事权、增加财权。
事权方面,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外部性程度,上收部分事权和支出责任至中央政府。例如,全国性、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应直接用发行中长期国债的方式融资,以缓解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收益成本错配与期限错配。财权方面,需要摆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消费税、环保税、资源税等有利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税种适当结构性加税,中央向地方返还部分税收以增加地方财力。此外,根据国际经验,即便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地方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仍将远低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依然存在较大缺口,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政府应逐渐从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角色中退出。
市场扮演“看不见的手”的角色,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一切有盈利能力的项目都应该交给市场去完成,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则扮演“看得见的手”的角色,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规划,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控,以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政府应从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角色中退出,转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职能。政府与市场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目标一致、措施协同,避免专制蛮横、朝令夕改。
五是优化政府债务结构,降低总体政府债务中地方债占比,提高中央债占比,借机做大做强国债市场。
中央政府债务通常享有更高的信用评级,能够以更低的利率融资;地方政府由于信用评级较低,往往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通过提升中央债务占比,可以有效降低整体债务的平均融资成本,从而减轻债务偿付压力。中央政府债务能够全口径纳入预算,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审计,这有助于确保债务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杜绝道德风险和隐性债务的产生,维护财政和金融稳定。同时,中央政府在资金调配和项目管理上通常具有更高的效率,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债务资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债务的消除是不现实的,更多地要关注债务的结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应该允许与之匹配的政府债务规模合理扩张,并且要以中央政府债务增长为主。加大中央负债和国债发行规模,有助于推动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债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资本形成和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健康、活跃的国债市场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增强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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