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雇主支付补偿金,离职后三个月未支付可解除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竞业禁止制度相比,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性质、主体、时间和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建议在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离职时出现问题。
法律分析
一、没有补偿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单位要限制员工,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为离职前月薪的30%,通常为30%-50%议中仅规定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未规定原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无效;规定了补偿金但是离职后超过三月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哪些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一)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三、关于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一)义务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
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限制员工的同时,原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为离职前月薪的30%。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建议在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离职时的纠纷。竞业禁止制度与竞业限制协议有着不同的性质、主体、时间和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