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公司以架构、业务调整为由辞人,赔偿应是2n而不是n,一文说透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12-03 11:04:49

相信很多打工人对于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调整”为说辞,和员工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陌生,实话实说,作为hr的我们在实操中,基本上是实在找不出辞退某位员工的理解时,就会使用这个说辞的...

之所以如此操作,是因为如果找不到“看似合理合法”的辞退理由,那么就涉及违法辞退,这就是2n的赔偿;但我拿出“组织架构,业务调整致岗位取消”的说辞,是不是就看起来要“合理合法”了许多?因为公司可以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上去“靠”,那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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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和劳动者说,你看,公司经营业绩不好,迫不得已要进行组织架构(业务)调整,进而导致你所在的岗位被取消,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了!这个情况我们也不愿意看到,可是没办法...

你看这个逼装的,是不是挺圆满的?内心就是想辞退你,但是嘴里却说成我们也不愿意看到,但是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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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如果你心一软,可能就同意了,然后公司这边就可以顺水推舟的往下跟你谈补偿。这个时候很多公司拿出的条件都是给n或者n+1,其实套路就在这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确实是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描述,但是前边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给轻描淡写的给忽略过去了:那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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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该条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

但是实务中,很多公司在和劳动者谈这个的时候(先不说绝大多数只不过是个借口,其实根本就是没影的事),即便公司说的是真的,这种调整也不过是公司为了应对市场变化或者改善公司经营效益所作出的经营策略改变,并非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描述的“客观情形发生重点变化”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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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公司和你谈补偿,公司拿出n或者n+1的条件是,你是完全可以拒绝并要求2n的。但如果你同意了,那就是双方协商一致,n或者n+1的赔偿也可和生效;但如果你不接受,公司已就强辞你,那就是妥妥的违法,就是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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