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网友,尤其是外地朋友私信咨询,“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在哪里?”“能不能给一个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具体位置?”“怎么导航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有没有公交车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在此,笔者对相关问题做一个简单的答复。
作为笔者个人,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当然去过包括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在内的不同看守所若干次。至少,笔者本人对大成都范围内的各个看守所还算轻车熟路,每个看守所的地理位置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可能对各个看守所的地理位置就不是那么熟悉,甚至连导航软件都没法找到。
1.看守所的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这里还挂牌成都市新都区拘留所等。
这里,就不得不说网络上流传的一些关于看守所的特殊性。为什么导航软件无法提供看守所的具体位置?网络上主要流传这么些原因——
其一,导航软件依赖公开的地图数据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因此只能被收录或标记过地理位置才能在导航上搜索到。换句话说,如果看守所未被收录或标记,那么用户是无法通过导航软件找到其位置。
其二,看守所作为执法机关的一部分,其位置信息可能受到保密要求的限制,以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似乎并未要求必须公开各个看守所的具体位置信息,因此,导航软件无法提供详细导航。
其三,导航软件可能知道各个看守所的位置,只是不愿意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导航服务而已。如同一些国家保密行业、企业,它们虽然在某个地方客观存在,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就是不知道具体位置,更不用说我们普通人可以导航前往。
笔者对以上网络说法不做评判,但确确实实存在很多看守所无法导航的情况。甚至,看守所旁边的一个个小小的诊所、包子铺、修车店等商铺都可以在导航软件上找到,但唯独一墙之隔的看守所就是不行。
作为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其地理位置还不算偏僻。虽然导航软件没法精准定位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位置,但其确确实实处于鸿运大道西段上。而且,旁边有一个“新都鸿运公交站”起始站发车点(公交总站)。因此,看守所门前有很多公交车经过,并专门设置了一个“新都鸿运公交站”这个公交站点。正因为如此,笔者个人认为,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是目前去过的所有看守所当中比较容易找到的地方。
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鸿运大道西段800号。
2.如何去看守所?
说了这么多,笔者再来说一说如何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问题。
前往这里的朋友,不妨通过公交、自驾、打车等方式。
(1)乘坐公交。
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公交站经停的公交车有679路、X03路、X04路、X12路、X40路、X43路、X701路以及铃停巴士652路、651路等。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朋友,可以直接导航“新都鸿运公交站”站点,或查找可以转乘上述公交路线的车辆。(备注:公交车“X03路”中的“X”代表“新都区”,即“新都区”的首字母)
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之后,还需要走一段路。公交车下车站台的所在道路名称为“宝光大道北段”,而看守所的所在道路名称为“鸿运大道西段”。因此,需要从宝光大道北段走到鸿运大道西段上。步行路线图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此站台信息系笔者2024年10月30日的拍照内容,具体公交信息以公交平台实时公布信息为准。
(2)自驾。
自驾的朋友,不妨导航“新都鸿运公交站(西南门)”位置或者“鸿运小区”,即可到达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附近。值得注意的是,导航软件可能无法导航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地址“宝光大道北段800号”,也可能不能直接找到“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而是显示“新都鸿运公交站(西南门)”或“鸿运小区”。
笔者同样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本人使用的15.02.0.2032版本的高德地图显示的是“新都鸿运公交站(西南门)”或者“鸿运小区”,至于其他版本的高德地图或者其他导航软件是否能显示“新都鸿运公交站(西南门)”或者“鸿运小区”,就不得而知了。
(3)打车或网约车。
网约车软件能否显示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具体位置,暂时不知。但出租车司机,应该是清楚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具体位置的,毕竟他们职业使然。
最后,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的朋友实在没招,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直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至于会见、探视、送物、接人(释放)等事宜具体在哪个大门、哪个窗口办理,那就请详细咨询看守所的工作人员。
温馨提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到达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以上图示仅供参考,敬请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3.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吗?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亲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关进看守所,难免心理失衡、缺乏关爱等,而近亲属在外亦难免着急、不知所措等。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要求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亦可以为被关进看守所的亲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家属并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因此在侦查阶段,家属通常无法会见嫌疑犯。当然,如果嫌疑犯被判刑后转入监狱服刑,家属可以前往监狱进行会见罪犯。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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