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杨女士,两人在网上闲聊期间,男子孙某见杨女士社交软件上的头像非常的漂亮,便询问是不是杨女士本人。
当得到杨女士的肯定答复后,男子孙某顿时动了心,于是便试探着询问杨女士,是否愿意在线下见面,并暗示可以给付一定的费用。
杨女士犹豫了一番后,最终同意见面,不过却开口索要二千元的“见面费”,并要求提前支付费用。
急于见面的男子孙某,当即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其后,男子孙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很爽快地给杨女士转了二千元钱。
而杨女士收到钱后也没有爽约,按照商量好的时间,准时前往了男子孙某已经定好的酒店房间。
然而,当两人如约在酒店房间见了面后,男子孙某见杨女士的实际长相并不漂亮,跟社交软件上的头像简直判若两人。
于是,感觉上当受骗的男子孙某,便拒绝发生关系,并要求杨女士退还二千元费用。杨女士当然是不肯答应了,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
争执不下后,杨女士便想强行离开房间。男子孙某见状后,顿时失去了理智,竟然采用拖拽、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逼迫杨女士退还了二千元费用。
随后,男子孙某依旧觉得不解气,又对杨女士进行了一番言语上的羞辱和谩骂,之后方才扬长离开了酒店。
而当男子孙某离开后,身心和情感均受到极大伤害的杨女士,感觉万分委屈,于是便以自己遭到抢劫为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将男子孙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孙某嫌女方不漂亮,强行要回嫖资,是否构成抢劫罪呢?对此,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孙某使用拖拽、殴打等方法,强行向杨女士索要之前支付的二千元费用,而此举明显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抢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故而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当然了,肯定会有人提出异议了,本案中,男子孙某向杨女士强行索要的二千元钱,本来就是属于他自己的钱,男子孙某拿回自己的钱,怎么可能构成抢劫罪呢?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
就拿本案而言,当男子孙某将二千元费用支付给杨女士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钱其实已经并不属于男子孙某的财物了,而是属于杨女士财物了。
尽管本案中,这二千元属于嫖资的范畴,是杨女士的违法所得,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属于杨女士的合法占有。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既包括抢劫他人的合法财产,也包括抢劫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财产。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孙某嫌女方不漂亮,强行要回嫖资,其实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男子孙某的行为,属于抢劫他人财物,而并非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既然男子孙某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应受刑事处罚。
就拿本案而言,虽然男子孙某只是抢劫了区区二千元钱,看上去金额似乎很少,不过依然构成了抢劫罪,依法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过,鉴于本案中,男子孙某并不存在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定罪处罚。
当然了,如果男子孙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杨女士,取得了杨女士谅解的话,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是有机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