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7月25日,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若您对此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司法局立法科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24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与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灯光、遮阳伞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指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确保车辆制动器、喇叭、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路口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牵引动物;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于7月25日将《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荆门市司法局”官网查阅详细内容。该局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就此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24日,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448000,电话:2330098,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