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近期,财政部公布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利安达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中,利安达对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利安达审计人员。利安达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利安达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利安达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另有一项目,利安达对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忠志,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由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东明珠委托出具。曹忠志时为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6 号)
当事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审计项目
你所对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你所审计人员。你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你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你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你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审计项目
你所对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忠志,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由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东明珠委托出具。曹忠志时为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8 号)
当事人:李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利安达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利安达所对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利安达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9 号)
当事人:乔鑫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利安达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利安达所对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瀚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实际赴新疆瀚盛现场审计人员为新疆鑫则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称鑫则天所)人员,非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利安达所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总体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全部由利安达所审计人员完成,未说明鑫则天所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的情况。
2021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经抽查1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高尚”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2022年度审计底稿《存货现场勘察表》记录监盘人为利安达所审计人员“高尚、栗震”,经抽查29份《工程施工实地查看小结》,其中19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高尚”,10份实地查看签字人为“栗震”。“高尚、栗震”是利安达所北京所审计人员,实际并未去新疆瀚盛审计现场,存货现场监盘人员实际为鑫则天所审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97 号)
当事人:曹忠志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利安达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利安达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利用了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流动资产评估报告。你作为广东明珠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审计独立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