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立案工作指南

茜茜深耕 2024-04-03 18:58:36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提高立案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金融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的原告一般为各银行。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原告起诉时应提交《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或地方金融部门的批文。其中,地方金融部门的范围限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者省政府。

二、管辖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当中,会列明如发生争议,由具体哪个法院管辖。对于原、被告均不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但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市内五区)管辖的案件,如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实际签订地在石家庄市内五区,则视为该管辖约定无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27号民事裁定书。

三、诉状应按照诉状模板制作,诉状模板包括:房贷、车贷、消费贷、信用卡纠纷,已附后。其中,应注意以下细节:(一)请严格按照相应金融业务类型,对应相应诉状模板制作民事起诉状,各金融机构不需要再制作诉状,可以直接在诉状模板中对于时间、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做相应修改,即直接套用诉状模板即可。(二)当事人信息部分应按照下列顺序列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三)诉讼请求部分(针对金融借款和信用卡案件):如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的,应有具体的金额,利息和罚息应有计算的基数、计算标准和起止时间,截至起诉之日应有暂计数额,并按照暂计数额预收诉讼费;如主张律师费的,律师费应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应写明律师费金额,并同时提交代理协议、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四)事实与理由部分,按照金融业务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诉状模板,一般包含: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合同编号、贷款具体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情形等,利息、罚息、复利的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具体第几条),有无抵押、质押、保证,如果有,以什么做抵押、质押,有无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提供他项权证,有无保证人签字,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存在混合担保,合同对实现担保的顺序有无约定。同时,应注意贷款是否已经到期。如贷款未到期,应注意在诉状中列明违约条款,如连续三期或累计五期或任意一期未还款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尚欠本息金额。其他条款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五)除合同约定内容,事实与理由部分还应包含:银行放款的时间和金额、被告还款情况,包括偿还本金、利息各多少,从什么时间开始逾期,尚欠本金、利息、罚息金额。循环贷的,视情况可仅写明最后一次贷款的尚欠本金、利息、罚息金额。(六)诉状末尾,落款处应为“此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此致其他法院或此致金融法庭均为错误。如进行手动修改,应加盖银行印章或代理人签名按手印。(七)诉状的落款应加盖银行公章和法人章,或者加盖公章同时法人签字。

四、证据请将证据复印清楚,扫描清楚。字体太小看不清的应重新放大后打印。所有证据应在立案前一次性提交。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种类: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如用不动产抵押应提交他项权证);2.放款的相关证据(如借据、流水、转账凭证);3.还款的相关证据(包括流水明细);4.尚欠款情况(即系统截屏);5.催收记录(催收包括通话录音、通话记录、上门催收的照片、视频、催款函及其他形式的证据);6.合同面签的照片或视频。当事人应将证据按照1-100的数列顺序编页码,并按照证据目录格式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格式附后。

(二)信用卡纠纷证据种类:1.领用合约;2.流水明细(包括支用款项和还款明细);3.尚欠款情况即系统截屏;4.催收记录;5.面签照片或视频。

(三)担保证据。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提供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同意担保的其他证据。如存在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也一并提交。

五、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代理手续银行作为原告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委托律师,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如委托员工,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另应提供被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页复印件;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局出具的档案资料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关于借款人为自然人,且借款人已死亡的情况。银行在诉前应将借款人的继承人情况核查清楚,如追加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应提交借款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页复印件、继承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如确实无法查清其继承人信息的,可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由代理律师持有调查令,调查取得继承人信息后,再提起诉讼。

附:最高院最新裁判:不能这样约定管辖地,否则无效!!!

裁判要旨

1.案涉《借款协议》载明了签署地/履行地,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该地法院管辖。但出借人、借款人住所地均不在上述地点,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此地签订并履行借款协议,该地与双方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2.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在无证据材料可证明该选择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选择地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原告:郭婉铭,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

法定代表人:龙雨。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1号303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高卫宇。

原告郭婉铭与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郭婉铭起诉称,2019年7月10日,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韦博)向郭婉铭宣传可采取免费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学习英语,学费由郭婉铭向百度有钱花平台申请分期支付。2019年10月,广州韦博停课,不再向郭婉铭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广州韦博在宣传引导时明确告知,剩余学费通过免费分期的方式按月支付,郭婉铭误认为签订的是分期付款协议,后获悉为贷款合同。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公司)和广州韦博系合作关系,广州韦博以分期付款支付学费的方式欺骗郭婉铭向度小满公司申请贷款,由于广州韦博倒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请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剩余借款42051.75元、退还已经偿还的金额5900.25元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度小满公司与郭婉铭签订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渝0109民初301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郭婉铭户籍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本案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婉铭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张 娜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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