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度:街道以需要律师给出法律指导需要听取上级单位意见为由,一直不给出对物管会业主代表是否全部更换的正式答复。
现在居委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来啦!
划重点:
一、确认物管会集体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全部业主代表不符合法定条件:
1、物管会集体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而不是物管会的某个、或某几个业主代表个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管委的工作体现为一种集体行为......物管委未按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不宜认定物管委业主代表个人存在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法律意见书》
2、物管会制定的一规一议存在不符合法规的内容。
“草案中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参选条件的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引用了修订前《市物管条例》内容而与修订后法规相冲突的情形,我们无法判断物管委是否存在故意为之的情节”——《法律意见书》
3、物管会业主代表不符合法定条件。
“物管委业主代表成员不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不热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责任心不足的表现。”——《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代表的法定要求:第三十六条(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二、洛浦街道办负有更换丽江花园物管会全部业主代表的法定职责。
“洛浦街道办有权力和责任依法对丽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成员做出是否更换的决定”——《法律意见书》
全文如下:
这份法律意见书已经明确了物管会业主代表不参与投票是不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表现,不符合物管会业主代表的条件。
物管会长达两年没有完成两规制定,业主大会选举工作,是履职不到位。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街道是直接指导监管部门,应履行职责。
最终行政决定权在街道,那么我们对街道是否依法履职拭目以待。也相信依法依规丽江花园业主一定能够维护好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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