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辅导未勤勉尽责,东方证券及2保代收警示函

晓巧谈梧桐 2024-07-04 19:17:21

文/飞云

7月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黄健、刘铮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年2月7日,东方投行与苏州玖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物智能或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玖物智能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黄健、刘铮宇为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20日,东方投行向江苏证监局提交关于玖物智能的辅导验收材料。经查,东方投行在对玖物智能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投行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警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黄健、刘铮宇:

2022年2月7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与苏州玖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物智能或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玖物智能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黄健、刘铮宇为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20日,东方投行向我局提交关于玖物智能的辅导验收材料。经查,东方投行在对玖物智能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向我局报送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东方投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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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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