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单位补缴25年前的社保,无追诉时效限制(高院再审)

松鼠搬砖头 2025-01-09 17:38:37
责令单位补缴25年以前的社保,无追诉时效限制(高院再审)

劳动小便识 2025年01月09日 15:0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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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1988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首某公司下属的某工程公司工作,因劳动合同于1997年底到期后未续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某工程公司曾依次更名为某机械公司、某机电公司,现名称为某机电公司。

仲裁委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1992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杨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及某机电公司均未起诉。

2022年8月19日,杨某投诉某机电公司未给缴纳1992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某区社保中心于2022年8月26日决定立案。

2022年8月30日,社保中心向某机电公司送达了《稽核通知书》。

2022年10月19日,社保中心对某机电公司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公司为杨某补缴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因某机电公司未履行整改意见的要求,某区社保中心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公司补缴杨某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113398.68元(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核算为准)。

某机电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中杨某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故某区社保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某机电公司应当补缴的杨某的社会保险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遂驳回某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于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超出追诉时效。某区社保中心责令我司缴纳滞纳金的行为违法。滞纳金具有处罚性质,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属于行政处罚。假定杨某未能缴纳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是我司的原因所致,但社保中心当时并未发现,至今也已逾20年有余,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机电公司提出有关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于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超出追诉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某区社保中心履行的是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而非劳动监察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规定行为时提出稽核意见。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且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直接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因此尽管本案某机电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年代久远,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责令该公司予以整改并予以补缴,符合法律规定。某机电公司该项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因职工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并作出行政决定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且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了负有为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外,还负有代扣代缴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两项义务均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原首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之中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并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关于某公司提出有关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于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超出追诉时效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某区社保中心履行的是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而非劳动监察职责,不受行政执法处罚时效的限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稽核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且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直接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因此,尽管本案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年代久远,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责令该公司予以补缴,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应补缴金额受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该数据至实际补缴时呈动态变化,某区社保中心不负有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的行政处罚职责,某公司认为社保中心计算出的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包含罚金的意见并不成立。

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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