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思想的提出是对结束春秋战国以后“礼坏乐崩”的社会纷乱问题的回答,他延续了早期法家政治中“去道德化”的主张,他也不再局限于理论的对与错,而是把焦点关注于理论的有效性上。
韩非推崇“法治”的原因不在于他认为“法治”是对的,而是认为“法治”是有效的,因而,他才会认同太公望在狂矞并未违法的情况下将其杀掉的行为。
韩非主张的是否有效的标准便是是否做到了富国、利民,这里要说明的是,韩非所主张的“利民”并非是说民众认为什么好,政府就怎么做,而是统治者认为怎么样做对民众有利就怎么做(“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就是说,韩非所讲的“利民”不是要政府满足民众的欲望,而是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从而维护君主统治,巩固其地位。
韩非这种过度关注于“有效”忽略“对错”的思想特征虽然对于秦国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本身也是有重大缺陷的。
我们可以设想这么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对政府的服从不是因为政府多么好,而是因为民众对政府的畏惧,在这个社会里民众之间不能有任何的私斗,鼓励告密,一人犯错就会牵连众人,即使是很小的罪行,也要受到极大的惩罚,唯一能够使民众宽慰的是,他们可以通过种地与战争的途径获得社会地位。
在这种社会之中,若是处于乱世,民众对政府的不满,统治者还可以通过战争转移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但是一旦处于和平时期,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矛盾便会激发。
要使国内矛盾转嫁到国外。这也就是说,一旦政府停止战争,国家政权就会有灭亡的危险。从这点来讲,应该说,秦朝陈胜、吴广起义之所以能够一呼百应,除了秦统治者自身的暴政之外,民众本身对秦政权的不满也是重要原因。
韩非“法”思想不同于我们当前所讲“人治”或者“依法治国”亦或者“以法治国”,从《韩非子》文本中,韩非的论述以及他所举出的事例可以看出,韩非所倡导的“法治”实际上是自觉实行“法治”的人治。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亦或者从当时的历史环境以及政治制度演变的趋势来看,韩非这一主张,在当时的实践中必然呈现出君主独尊的特点,以至于秦始皇时在此基础上创立皇帝制度。韩非摒弃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教化,而是延续了法家一贯主张的“以力服人”的思想主张。
实际上“以力服人”并不是法家所首创,而是法家基于各诸侯国治理国家中经验的总结,应该说“以力服人”是当时各诸侯国间交往以及诸侯治理国家中的主要采取的方式,《管子·任法》篇中讲:“今之法者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
这就说明,这一时期的现状就是法律即使是很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遵守,因而,利用权势,通过“重轻罪”使民众遵守法律也就成为了统治者治国中的必然选择,正如韩非所讲“当今争于力”,就说明了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力量角逐以及诸侯在治国理政中“力”是他们所依仗的主要力量。
但是当国家归于一统,统治者可以通过“力”统一天下,却不能通过“力”守天下,秦统治者在其统一后仍然迷信于“力”的作用,使得秦最终二世而亡。
应该说,无论君主统治过程中是“以势压人”还是“以德服人”,在中国古代就民众自身而言,民众除了生命权、生存权之外,再没有任何权利。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包括儒、墨、道等诸子学派,他们都规定了人们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儒家规定了人们具有“忠”、“孝”、“悌”等义务,墨家规定了人们要“兼爱”的义务,法家规定了人们有“守法”的义务,但是对于民众有什么权利,诸子百家鲜有提及。
他们共同认为,人们有生存权,如韩非主张“不能具美食而劝饿人饭,不为能活饿者也”,首先是要让人们吃饱饭;《吕氏春秋·贵生》中也讲“圣人深虑天下,莫贵于生。”
这里杨朱学派认为对于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生命。可以看到诸子百家对人们权利的关注更多地是对生命权、生存权利的关注。他们的思想主张更多地倾向于对人们“义务”的要求。
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责任”与“权利”的关系是相脱离的。儒家学派从先秦孔孟荀到经学、理学、实学的发展过程中,就是民众责任与权利不断脱离的发展过程。对民众要履行的责任要求越来越多,而民众所享受的权利与他们所要履行的义务远远不相匹配。
而权利与义务的不匹配,必然造成古代统治者治国中忽视民众权利,反而去责求民众履行义务,这也是中国古代朝代不断更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在当今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在政治的实践中重视民众的权利,在道德上呼吁人们自觉履行自身的义务,而非以强权来要求人们履行义务。
由于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统治者在政治上、思想上、经济上对人们权利的忽视,在当前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以强有力的手段维护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以更好地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
无论是韩非还是商鞅,在对刑罚的论述上,都提出了“重轻罪”原则,从他们实行的效果来看,“重轻罪”原则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是这种原则在实践的操作中却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秦朝正是由于法律的严苛,才使得陈胜、吴广走上了起义的道路。
“重轻罪”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民众畏惧,但是一旦过度的使人畏惧,民众对政府、法律、君权的畏惧便会演变为对政府、法律、君权的愤怒。正因如此,当陈胜起义时,全国各地才会纷纷响应。
依据韩非所讲,刑罚过轻便不会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过重便不会起到法律的教化作用甚至反而会失去刑罚本身的威慑作用,二者的权衡问题实际上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在实践中依据现实来进行考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不受到侵害。
应该说,秦统治者正是在刑罚的轻与重、繁与简之间的权衡中失去了平衡,使得秦朝统治由早期的法治演化为暴政,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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