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男子奸杀8岁幼女被判死缓,蹲大牢18年,男子:我冤!

悬疑故事会 2024-09-30 13:46:56

王本余,男,四川遂宁市新桥镇白家桥村人,1996年11月,时年42岁的王本余因为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自此入狱,一蹲就是18年。

锒铛入狱

1994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某居民家8岁的女儿去上学,直到晚上也没回家。家人忙四处寻找,却始终不见踪影,慌了手脚的家人无奈之下报了警。

第二天,经过走访调查,警方把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

据当年卷宗记载:审讯之初,王本余说是和他同住的李彦明杀害了小女孩,但两天后他又改变了说法,承认自己就是杀害小女孩儿的凶手。

据记载,王本余供述为:“12月16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去了二里半红旗卫生院跟前,看见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的小女孩,拿一个墨色书包,就和她说:‘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进家我就把她扔到双人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过了几天,他再次供述为:“那天中午,我先后拦住两个小女孩,她们说要去上学。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孩,我说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领上这个女孩去了我家。当时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这女孩死了。”

警方将王本余带走的第二天,让他指路,侦查人员果然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女孩儿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

王本余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某女学生上学途中,

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女孩儿骗入家中,因女孩儿反抗呼救,王本余害怕暴露,猛掐女孩儿颈部,致其窒息而死。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刑事裁定书记载:王本余“没有上诉”。

细心的各位都可以看出,此案尚存诸多疑点,那么王本余到底是不是真凶,他又是个什么样的人呢?

老实巴交

王本余出生于1954年,他是家里的老大,有两个弟弟和两个妹妹。王本余初中毕业,对于那个年代的人来说,也算得上是文化人了。因此街坊四邻谁家需要写信啥的都会找王本余来帮忙。他也非常热心,有求必应。

王本余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在家时一直种地为生,因为本分可靠,队上安排他做出纳,负责给大家算账、分东西,大家都很信任他。

因为家里穷,兄弟姐妹也多,婚姻大事就成了难题,没有哪个姑娘愿意嫁过来受苦。所以直到1989年,35岁的王本余还没有结婚成家。

这时候,一个叫吴常慧的女人走进了王本余的生活。吴常慧原本嫁到山东,离婚后带着两岁的女儿回到老家。

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婚女人也不容易,想嫁人自然也是会被百般挑剔的。无奈之下,吴常慧就跟找不到老婆的王本余走到了一起。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简单地办了酒席就算结婚了。这种事在当年的农村好像也算平常。

1991年,那年年景不好,地里没什么收成,王本余就带着老婆和女儿跟着亲戚外出打工,他们先后去到河北和内蒙古蹬三轮拉活儿挣钱。

背井离乡的日子自然也不好过,而走出落后小山村的吴常慧心思活泛,想过好日子,所以没过多久她就扔下亲生女儿,跟着别人跑了。王本余欲哭无泪,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

1994年,这一年王本余40岁,他带着7岁的养女来到了包头,就靠着在火车站附近蹬三轮挣点生活费。

王本余个头不高,人又老实本分,从来不敢招惹是非,蹬三轮拉活儿也比别人要的钱少。同行拉趟活要6元,王本余只要5元。

后来这事儿被同行知道了,有人不满,不由分说上来就扇了他两巴掌,瞬间王本余的脸上一片红肿,但他怕惹事,忍气吞声,也不敢还手。

这时候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站了出来,这个人叫李彦明,李彦明年轻气盛,看不惯那些人欺负王本余的行为,于是替他出头,把那些欺负王本余的同行赶走了。

王本余很感激李彦明,觉得这个小伙子“特别仗义”,有他护着自己日子也好过一些。因此在听到李彦明没有住处的时候,他欣然邀请李彦明住进了自己本来就十分狭小的出租屋。

就是这样一个胆小怕事老实巴交的人,他真的会是奸杀幼女的凶手吗?确实让人难以置信啊!

狱中苟活

在审讯室,王本余跟警察说了无数次自己是冤枉的,他喊着凶手是李彦明,并且提供了地址,但就是没有人相信他。

强奸杀人,这个罪名让王本余抬不起头,他觉得自己没有活路了,可是他不想背着这强加在他身上的一世骂名。

1996年11月,法院宣判后,王本余又回到了看守所。他暗暗下决心:既然活着,就得为自己鸣冤。

在内蒙古第五监狱被关押期间,王本余曾经写过三次申诉,投进检察院在监狱专设的信箱里。

苦苦等了四个多月后,内蒙古第五监狱所在地伊克昭盟检察院来人提审他,最后只给了这样的一个答复:“你在包头出的事儿,我们这里没有管辖权。”

王本余的心再一次坠入深渊。后来偶然的一次机会,他从狱警那听说,他几次三番写申诉的事,属于“不安心改造”,减刑受到了影响。从此,他再也不敢写申诉信了。

这时候的王本余想:“能早点活着出去才可能为自己伸冤。”他努力改造,盼着减刑,从无期到有期,再到缩短刑期……劳改挣分争功是唯一的希望。

在监狱里,每积攒30分等于1个功,够3个功就可以减刑一年。王本余的任务是编筐,编够造价132元的筐,一个月能拿到4分。

王本余干活手脚慢,有时紧着忙着一个月也编不够132元的筐。他给幺妹写信,求幺妹给他打点钱,用钱换一箱方便面,再用方便面从手快的狱友那里换筐来补足数量。

为了挣分争功,王本余不怕脏不怕累。狱警找人护理瘫痪的犯人,狱友们没人愿意干,王本余抢着干,每天端屎端尿地伺候,小心翼翼地喂着饭,还经常挨骂。

王本余为了挣分不敢生病,他每天清晨四点半起床,悄悄爬出铺位,在监舍过道上锻炼身体,怕穿鞋影响了别人休息,惹来麻烦不好减刑,他每天都是光着脚大步走。

时间一天天过去,王本余在监狱里也一天天老去,他感觉自己的记性越来越差,每天晚上,别人去看电视,他就坐在铺上一遍又一遍地回忆1994年的事,他不能忘记,他还要为自己申冤!王本余一遍又一遍地想,一遍又一遍地写,然后把写好的信纸掖在褥子底下。

出现转机

1999年年底,王本余因为努力改造被由死缓减刑为无期;2001年下半年,又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服刑的12年间里,王本余共减了6次刑,加起来共7年零4个月。如果没有意外,王本余将会在2013年8月23日服刑期满。

眼看着离出狱的日子越来越近了,王本余不敢有丝毫放松。他仍然老老实实地干活,抢着干那些别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

2012年7月,这一天上午10点多,正在监舍里任劳任怨地护理病人的王本余,被狱警叫到了办公室。

在办公室里,他见到了来自北京的四名警察。警察拿出两页纸上的照片让他指认,

“你认不认识李彦明?”

王本余一眼就认出了其中一张照片上的那个人,他怎么可能忘记?王本余再也忍不住自己忍辱负重的悲伤,他似乎看到了希望,他哽咽着呼喊出声:“我冤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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