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错误的表现形式(二十五)——因果倒置

老头和你课程 2024-04-23 09:28:38

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想和推理的艺术,逻辑能力的高低与误解产生的概率成反比。错误逻辑推理通常以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的方式来战胜正确的逻辑推理。

——笔者摘抄

因果倒置,顾名思义是将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进行了颠倒,把原因当作了结果,把结果当作了原因。

“因果倒置”的逻辑谬误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故意混淆因果关系;二是从结果出发倒推其背后的原因,并把它当作唯一的原因。

比如下面一段话: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家用轿车行业。因为发达国家中,大部分家庭都拥有不止一辆轿车。

分析:

上面的论证中就是典型的因果倒置,多数家庭拥有不止一辆轿车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人们收入增加的结果,而不是大力发展家用轿车行业的原因。

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有理的话,如果你深究一下其中的逻辑,你会发现其实很多有可能都说反了,都值得进一步推敲。

比如,关于兴趣的讨论。有人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有道理吗?对一件事情,是有兴趣才去做,还是因为做了才感兴趣?

很多时候,兴趣仅仅是人们去尝试一件事情的最初动力,但是仅仅凭着兴趣,并不足以让人坚持不懈地做这件事。

例如某人为对小提琴感兴趣,去报了培训班课学习小提琴,一段时间后发现小提琴非常难学,选择放弃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同时,另一个人在别人推荐下也报名学习小提琴,虽然开始兴趣并不大,但是通过学习,他演奏得很出色,结果很可能就是他因出色的成绩带来了成就感,推动他继续坚持练习,最终成为一个很好的小提琴演奏者。

上面的例子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兴趣和坚持做事,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

我们年复一年地从事“996”的工作,是我们对自己的工作感兴趣吗?

孩子们起早贪黑地学习,是他们对学习感兴趣吗?

或许有这种人,但肯定不是全部!

注:上面的例子并非单一的“因果倒置”这种逻辑谬误,其中还隐含了“错误归因”的逻辑错误。因为从心理学角度,一个人通过做事得以生存或者获得成就感,对于坚持做事这个结果非常重要,甚至比兴趣的重要性更大。

因果倒置这种逻辑谬误的产生,还有一种可能,是人们往往根据一个事件的结果去倒推这个事件背后的原因。

下面以“南京彭宇案”做简单分析。

这个案件中法官的逻辑推理:根据事后存在的事实,推断事前一定存在某种事实。

●根据——彭宇对老人进行救助的行为是一个事实(如:将老人扶至路边;与老人亲属等将老人送往医院等)。

——从而推断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判决书的推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彭宇在事发后,当天付给老人两百多元钱,且一直未要求老人返还的事实

——推断这个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

判决书的推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根据——彭宇在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推断彭宇实施的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判决书的推理:“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留给大家一个问题进行思考:

“消费强刺激,经济活起来”,这个说法成立吗?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需要与“互为因果”有所区分。

有的时候,两个事物在不同的阶段,的确可以互为因果,这个问题在本人以前的笔记中进行过讨论。但是不同阶段的互为因果,如果认定这两个事物在某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就可以互为因果,有很大的可能性会犯因果倒置的错误。

最后想说,任何一个论证都必须保证的是,作为前提和结论的陈述或判断都必须为真,且不能违背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分理由律),否则这个论证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如果违背了逻辑学的基本规律,推理过程正确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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