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丨只要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不应将其行为定性为虚假诉讼犯罪
最高检: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时,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捏造民事纠纷的行为。即便行为人对部分证据进行了篡改,但只要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不应将其行为定性为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处理不予批捕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以促进对复议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其行为已扰乱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建议,确保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在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中,“捏造事实”涵盖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模式。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可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罪名属于结果犯,其既遂的判定标准取决于是否造成了法律所预设的后果。虚假诉讼罪旨在保护复合法益,即当行为导致“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中任一结果时,即可认定本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秩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正常司法活动,而该秩序的妨害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等情形。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检例第210号)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4辑,总第1379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