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宁夏地区的女性如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女性一样,首先与接触外界并发生变化的是女性的形体观念。
提及女性形体观念的变迁,我们便不得不谈到"缠足",这是曾经普遍盛行于中国,并茶毒广大女性的社会旧俗,作为女性形体观的重要体现,探究近代宁夏女性禁止缠足情况的变迁,即是对女性形体观念演化的分析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习怪俗、即把女子的双脚用布串缠裹起来,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形状,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
中国女子缠足情况由来已久,关于缠足的起源,大致有始于商、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等几种观点,因其年代久远,资料残缺,关于缠足渊源的考辩已难细究,但学界普遍认定妇女缠足广泛存在并盛行于明清时期。
全国禁缠足脉络我们通常认为,中国禁缠足的观念是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女性解放思想和资产阶级价值观念传入国内时才逐步发生改变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早在鸦片战争前,反对缠足的呼声就已经出现,明末清初毛稚宾曾著《禁缠足表》一文,批判缠足“不愿拂人之性”:清嘉庆年间袁枚在《牍外余言》中慨叹:“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悲夫!";
清道光初年的李汝珍用长篇小说《镜花缘》构想的“君子国”、“女儿国”,在批判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的同时,多次讽刺抨击缠足的丑陋习俗。除此外,清政府的统治者也多次下达禁止缠足法令。顺治十七年下令:"有抗旨缠足的女子,其父或夫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曾下谕旨:"有缠足者要罪及父母家长"。
尽管法律很严苛,但因统治者并未认真贯彻执行,所以缠足之风并未有所收敛,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原因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后,民族隔阂的加剧,中原汉人普遍认为,缆足是大明朝的遗风,而不缠足则是满族等蛮夷之习缠足与不缠足似乎成了"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试金石",满清政府越是下令禁止缠足,反而越要裹小脚,产生了一种相当普遍深厚的逆反心理,使得缠足之风非但没有因禁止而减弱,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鸦片战争后,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被打开,西方的政治制度和资本主义价值观逐步传入中国,女性解放思想也随之而来禁缠足思潮最早受天主教会提倡,在中国东南沿海缓慢传播,随着戊戌维新运动、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广泛宣扬,禁缠足思想逐步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传播、近代宁夏地区女性禁止缠足运动便是在此背景下逐步展开的。
宁夏禁缠足脉络俗话讲“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缠足使女性的身体遭受了巨大的损伤。另外,“缠足布不仅束缚着妇女的双脚,使她们失去劳动能力,而且是束缚妇女,使之更加依附于男子的精神枷锁"》。想要打开这道精神的枷锁,首要的问题就是释放女性的双足,只有解放身体的束缚,女性才能走向社会,接受教育,参与到社会大生产中。
宁夏在1929年建省前隶属甘肃,1929年前甘肃的女性缠足情况也正是宁夏社会的真实写照。甘肃处于我国西部内陆地区,是缠足时间较长的地区之一,据慕寿祺《甘宁青史略》记载,"甘肃妇女缠足早在汉代已经出现"。
清同治年间福格所著的《听雨丛谈》认为陕甘两省的绝足情况在全国为最甚,"至以足之纤巨,重于德之美凉",甘肃缠足旧俗极为炽盛,无论城市乡村都已缠足成风,即使穷乡僻壤也不例外,无论陇东、陇西都重缠足,其中最出名的要数兰州,兰州妇女的小脚甚至在全国都有影响。
甘肃地区不仅汉人缠足,其他少数民族也多有缠足,正如慕寿祺所言,"缠足之风汉回皆然"。缠足不仅使得女性无法走出家庭、从事社会活动,就连简单的家庭生产也难以完成。在缠足的风气并未普及改革时、林鹏侠看到甘肃静宁妇女,“多蓬头垢面,衣不蔽体,操作任劳,时以两膝跪行代步”,其状惨不忍睹。
时宁夏属于甘肃,缠足状况大致与甘肃相同,甚至部分地区缠足情况较甘肃整体平均水平更为严重,相关资料记载,“清时,宁夏府城汉族妇女全部缠足,当时社会以脚大脚小为妇女丑俊的标准,以‘三寸金莲’为美,女子如果长着两只大脚就娘不出去,回族不很严格、但缠足者也为数不少",除汉回妇女外,"满人则素尚天足,蒙人以习于游牧生活,故妇女亦为天足""。
总体来讲,清末民初的宁夏地区,除了满、蒙等人口较少,受汉文化影响较低的部分少数民族外,其余占人口大多数的其他民族,女性皆有缠足之习。
随着辛亥革命推翻满清政府,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进一步深入,关于女性形体解放的思想愈发普及,禁止女性缠足已逐步被列为法令,禁止缠足的思潮在西部地区也越发的高涨。
早期中共党员宣侠父在1925年进入甘肃省城兰州时,发现兰州'满城的告示处上,遍贴着煌煌乎禁止缠足的布告",禁止女性缠足的宣导极为普遍,但宁夏地区因距离甘肃省城较为偏远,受交通、通信等条件的限制,进步的政策和思想传播较为迟缓,所以在1925年国民革命军进入宁夏地区前,宁夏地区的放足理念并未得到广泛传播,受缠足浸害的女性仍普遍存在。
初步改观的新阶段从1925年冯玉祥领导的国民军途经宁夏,进驻甘肃,至1933年马鸿逵就任宁夏省主席期间,是宁夏地区女性缠足情况初步改观的新阶段。
这一期间的宁夏地区,在国民革命军的宣传倡导下,放足理念得到初步传播,女性解放、男女平等、男女平权等进步新思想开始在宁夏府城、各县县城等繁华地区逐步传播。
1926年11月,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部和总政治部从五原移驻宁夏,宁夏成为国民军人甘援陕的大本营,新思想进一步在宁夏传播共产党员肖明、伏龙、贾一中等人,号召大家“发扬‘五四’革命精神,学科学,讲民主,反对封建专制和落后的社会习俗,鼓励青年人进步爱国,参加革命",徐梦麟曾回忆,国民革命军部队干部教我们唱革命歌曲、将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革命形势及三民主义,"并让我们上街宣传,劝说群众剪辫子、妇女放足。
并在右臂戴上一块写着'譬不与缠足女子结婚'的白布袖标"。除此之外,政治部领导下的中共宁夏特支、还在宁夏城乡进行了一系列具有推动社会进步意义的革命活动,如“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男女平等,监督妇女放足"等。
在这些宣讲和活动地有力推动下,宁夏地区的反封建反落后社会习俗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这些活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宁夏地区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尤其是妇女放足运动的开展。
待国民军正式入驻甘肃后,开始颁布了一系列劝导妇女放足的法令法规。1927年9月,甘肃政府公布《甘肃省政府饬令妇女放足办法大纲》,规定甘肃放足运动分为劝导、强迫、罚办三期。
其中1927年9月至1928年1月为劝导期;1928年2月至4月为强迫期;1928年5月起为罚办期,强迫期间‘未满十岁之女子绝对禁止缠足,十岁以上未满三十岁之妇女一律迫令解放,三十岁至五十岁之妇人一律迫令除去木质鞋底,"罚办期则分为三重惩处,有违反上项规定者,首次“科以五角至一元之罚金,并拘留其家长五日至十日,街长、村长同罚”;
“第二次科以一元至三元之罚金,并拘留其家长二十日至四十日,街长、村长同罚”;"第三次科以三元至五元之罚金,并拘留其家长一月至二月,街长、村长同罚"。
受社会规范的影响,“个体通过从众、服从和依从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并通过社会学习,逐渐学习和内化社会规范,保持与社会规范的一致性,成为社会期望的成员。"第女性裹足行为正是由最初的少数人的行为和审美,经过长时间的推移,从而成为了一种畸形“社会规范",只有遵从规范的女性,才能婚嫁幸福,才能受到婆家和社会的尊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和影响,自然的天足反而是违背"社会规范"的举动,常常遭到其他人的排挤和歧视。
因此,想要扭转这个畸形的社会规范、不仅需要强制的法令法规,还需要向人们普及新的文化和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审美和婚嫁思想,而这个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更是需要数年方能体现出改变的成效。
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尽管该条文规定很明确,但其具体实施却并不严格、其不严格之处,在省会等核心地区,多体现在政府的态度和办事能力方面;
在偏远地区,如宁夏南部山区及广大乡村地区,则体现在该区域的实际条件较省会多有不足,相关政策的传达和引导也较为困难,但该文是民国至近代甘肃省(包括宁夏省),在妇女缠足方面第一部详尽的法令法规,对研究民国时期甘肃、宁夏等地的妇女放足运动及妇女解放运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体来讲,自国民革命军过宁入甘,至马鸿逵担任宁夏省主席期间,宁夏地区的部分城市区域的女性逐渐拒绝缠足,但多数乡村地区仍旧存在缠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