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引发的法律责任如何明确?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又该如何处理?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就如何保证“头顶上的安全“,给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北京一小区车棚中间,安装了两个仰拍摄像头,分别监控东西两栋楼层的高空抛物行为(ICphoto)
根据草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次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红星新闻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二审时,把“高空抛物”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做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