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就被一个客户电话打醒了。客户张三很委屈的说,2022年,在新冠疫情之后,他就把在某知名工程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位大股东了,但最近偶然发现,自己竟然被合肥一家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欠付的80万元货款承担补充责任。股权三年前已经转让了,竟然还要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怎么回事?
经过了解,我了解到两个事实,一、原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张三认缴了150万元,占股15%,直到股权转让,张三并没有实缴,当时也并没有到出资期限。二、公司拖欠的货款,发生在张三股权转让之前。
这又涉及到了原来谈过的那个老问题——股东实际出资。
先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我们看到,转让人没有实缴出资的,不是一转了事,而要对受让人实缴进行监督,如果这个后手一直没实缴,那么出资的负担就一直卸不掉,一旦发生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股东就会由于未实际出资而被要求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什么叫补充责任?就是公司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对未清偿的部分,股东要在认缴的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
说到这里,张三的事情就很清楚了。由于债务发生在他转让之前,他也没有实缴出资款,毫无疑问,张三被追加成被执行人是没有问题的,张三要在原来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便已经转让了股权。
那么,张三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能不能向其他股东追偿呢?答案是可以,只承担自己按股权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追偿。
对于已经到了出资期限的情况,如果发生了前述的股权转让的情形,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让人如果毫不知情的,那责任则归于转让人。
张三的委屈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做股东是要承受一些风险的。尤其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尚未发生债务,而转让后才产生的债务,张三即使已经不是股东了,但因为没有实缴的缺陷,如果受让方一直也没有实缴,那么张三也有责任承担债务,这个情况就更难过了,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