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工作中,如果有人报案,而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可能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都没有按照规定做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案件办理,最高检、公安部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有人报案,哪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先期受理,受理了后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的做法是告知你这个案件不归我们管辖,应该属于某个公安机关管辖,请到某某地方公安机关报案。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方面的内容,绝对不是上级公安机关考核的内容,所以绝大多数公安机关都会以管辖为由而拒绝,因为这种做法是最简单方便,省时、省力的做法。
如果按照规定,都要进行受理的话,办案民警要制作报案笔录,收集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报局领导审批移送管辖,还要制作移送函;移送函还有可能遭受对方公安机关拒收,因为有可能存在管辖争议,引起争议时还要报请大家共同的上级来认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一个法条在实际工作如果没有人去使用,可能这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可否将受理后移送管辖的规定,增加一个书面告知的选项,即公安机关即可以受理后移送管辖,也可以选择书面告知当事人所控告或所报案的事实应该归某某地公安机关管辖,请到某某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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