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是非常严肃的政治生活,在遣词造句上必须严格合乎规范要求,不得随意张冠李戴而降低政治效果。尽管现在有各种条例、规定、办法等可以遵循,现实中还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表述错误。如果是换届选举还好,选举自然是高频词汇,而任内增补选时则各种表述就出来了。我梳理了一下我们单位各支部上报的请示,主要存在以下表述,如选举、补选、改选、增选、增补等,这些概念表述到底如何用、准不准确,我们来做个探讨。咱们试看几例。
例1:某支部请示,书记调离现岗,想增补1名书记。这个请示里用的是增补二字,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
例2:某支部请示,书记调离现岗,想把现副书记改选为书记。这个请示里用的是改选二字,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
例3:某支部请示,书记、副书记调离现岗,想进行支部改选。这个请示里是要进行支部改选,是不是也没有什么问题?
例4:某支部请示,由于党员人数增多,请示3人支委增加为5人支委 ,想增选2名委员。这个请示里用的是增选,是不是也讲得过去?
以上4个例子,是我们在支委增补过程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我们对以上几个例子细细地分析一下,看其用词表述合不合乎法规要求。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查阅了《支部工作条例》《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通过查阅,我发现整个条例就出现了三个词条:选举、换届选举、补选,至于上述各类请示中出现的改选、增选、增补都没有。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这些词条是我们自以为是编撰的,是没有法规依据的,缺乏法律严肃性。
《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就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通过以上法规要求可以看出,法律术语上除了出缺、选举、换届选举、补选外,没有所谓改选、增补、增选的说法。那么我们刚才列举的4例中提到的改选、增补、增选到底如何表述或操作?
关于例1,支部书记调离现岗,想增补1名书记。这个请示里用的 “增补”二字应当调整为“补选”二字。如果不是支部委员的还应差额补选为支部委员,然后等额选举为书记。如果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则可召开党员大会等额直接选举为书记。
关于例2,支部书记调离现岗,想把现副书记改选为书记。这个请示里用的“改选”二字也应调整为“补选”二字。但这里有一个疑问,明明是副书记改书记,为什么不能用“改选”二字?我想说的是,这里面不只是不符合法规表述的问题,还存在一个操作程序的问题。类此案例应当是先免去支部副书记,再补选为支部书记。所以还是要用补选二字。
关于例3,这个案例里面,该支部变动比较大,书记、副书记都调离现岗,想进行支部改选。我理解其意该支部是想进行换届选举,但用了一个“改选”二字。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法规条文上没有“改选”这一说法,因此不应这么表述。那么用“换届”?但换届有一定的规范。
《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所以,此例如果不是换届,在请示用词中还是要用“补选”,如果是换届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换届选举。
关于例4,则涉及到一个支委数增加的问题,理由是党员人数增多,请示3人支委增加为5人支委 ,想增选2名委员。这个请示里用的“增选”也应换成“补选”。当然这个里面也有一个提前请示批复的问题。由3人支委增加为5人支委要请示上级批复同意后才能进行补选。
结论:党内选举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定要规范用词,尽管有些用词也能说明问题,甚至听得清楚说得明白,但并不符合法律规范。在支部委员补选中记住尽量用“选举”、“换届选举”、“补选”这些规范用词,避免用“改选”、“增补”、“增选”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