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那么,服务期到底是怎么回事?劳动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一,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等。
劳动者应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的区别,保护自身权益。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及培训费用都与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等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内容具有专业性,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专业技术培训是特定岗位的必备技能,能够满足特定岗位的需要,能够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其次,专业技术培训要针对特定的培训对象。专业技术培训的本质是针对个别、少数劳动者的高级培训,因此其对象是特定岗位的劳动者,不存在针对企业大多数,甚至全体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最后,专业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具有特定性,是在特定劳动者身上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培训费用。
比如,入职培训是让新入职的员工全面了解企业管理、企业业务,认同企业文化,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工作流程、工作环节等,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等内部人员就可以面向一般劳动者进行讲解,这种就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用人单位为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
专业的技术培训,还反映在专项培训费用上。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派出去,或者把培训师请进来,并为此向培训单位支付相应的培训费。培训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收费凭证,比如发票。
2.劳动者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有三个问题:
第一,此处“培训费用”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小刘与某单位约定:1.乙方(小刘)的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否则,应向甲方(单位)支付违约金15万元。2.对服务期不满5年辞职的,服务期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30000元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以此类推。若小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则小刘未服务的期间应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因此,小刘应按3万元/年的标准向单位支付未服务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的违约金85315元,即30000元×2年+(30000元÷365天×308天)=85315元(四舍五入至元)。
3.服务期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不能因为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的其他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就不适用该劳动者。
第二,若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则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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