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入户盗窃案,一女子因给盗窃作案的哥哥放哨而犯下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被责令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为阳某,女,今年32岁,湖南人,小学文化,无业。2021年4月20日,阳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11月12日,阳某刑满释放。
2022年5月,阳某的哥哥因手头拮据,便产生了偷东西的想法,还邀约阳某一同参与。当年7月中旬的一天,阳某的哥哥找到一人,让其负责开车带他们兄妹俩出去盗窃,承诺支付费用1000元。当年7月18日,阳某等3人开车从湖南出发至江西九江武宁城区附近后。阳某兄妹搭乘的士进入一小区。阳某兄妹各持一部对讲机,其中阳某负责放哨,其哥则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户盗得一黄金手镯。后来,手镯卖了2000元,为他们开车之人分得1000元。2022年8月14日,阳某兄妹窜至沙洋城区一小区,采取同样手段入户盗得245元现金、一条金项链、2个金戒指和一些老钱币。后来,阳某哥哥将金项链、金戒指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并将老钱币和1000元给了阳某,而开车人分得500元。
案发后,阳某哥哥等人落网受罚,而阳某侥幸逃脱。去年10月9日,警方在广东省广州市一酒店将阳某抓获归案。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阳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邀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阳某具有累犯、前科、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重、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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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追刑责不受被盗财物大小限定
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