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法〔2024〕92号
……
第三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以审判业务领域为标准,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相关特色专栏。
第四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
第四章 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入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
第二十九条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