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报道相信很多人都看了,有司机用装过煤制油的罐车装食用油,关于这个事情我不是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士,这里就新闻操作和法律方向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说新京报这个报道,暗访操作的很精彩,信息量也比较大,如果是自媒体做的可以说是非常完美了。但坦率说从媒体报道角度看还是有很大的缺失的。
一个是对于整个流通链条缺少进一步调查,比如涉及金龙鱼的部分,这个问题后续就产生了很多猜测,有些人开始关联什么境外势力、金主爸爸,我觉得这些猜测是没有依据的,但是确实调查环节仅限于货车司机装货这一个环节,多少有点薄。而且这个报道也没有交代清楚各家责任分配的问题。
其次就是他们基本都是以暗访为主,这个问题我以前说过很多次了,暗访之后需要辅以明访才算完整,简单说你曝光谁,你就要给谁以澄清表达的机会。
他们敢这么报我还是有点意外,因为涉及中储粮这种央企国企,按说是比较慎重的,从这个报道看唯一采访到的中储粮的人,是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一名销售经理,这个人连姓都没有,恐怕也不是明访。而致电汇福粮油集团还是以运输食用油的名义,这个也还是暗访。
当然我也理解有些舆论监督报道你一明访,可能对方就找各种渠道来施压了,搞不好稿子就发不出来了,我们以前的操作一般是临近发稿了,再给对方打电话或者派人过去,这样不管对方回答什么往稿子结尾一放发出去。所以大家会看到有些报道结尾就是记者致电XXX,暂时未得到回复。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稿子刊发同时,立刻打电话或者派人过去,然后通过新媒体平台把对方回应迅速发出来作为补充。
目前看他们两个操作都没有出现,各方回应是这些单位自己发布的声明,这个恕我直言就给对方留了操作回应的空间了,这部分不是太理想。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留证缺了一环,没有执法部门的定性,现在采访的都是一些食品专家,这些人只论证了可能性,没有论证确定性,要是能接一瓶装载之后的油,交给执法部门做检测用,这个会很有帮助的;或者当时能拉着执法部门直接拦车取证就更完美了,当然这个要求可能有点高了。
不过这些应该是编辑部考虑的问题,前方记者操作的已经很好,暗访细节丰富,题材贴近民生,是值得赞赏的。
那么现在各家也都有回应,中储粮发了声明,开展粮油运输工具污染风险专项大排查;汇福集团是有工作人员回应封面新闻,未清洗罐车运输的是客户自提的散油;金龙鱼回应,从装车到卸车,形成了完整闭环,产品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另外还有其他企业,比如鲁花也回应了,还有一个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的回应。
这些声明虽然内容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特点,没有一家承认自己这边有问题,也没有任何一个人被追究责任,所以有人质疑说为什么没有道歉、没有召回,那我没错我道什么歉?这个我们放到后边法律责任部分细说。
这里最有趣的是金龙鱼的两次回应,第一次说北京商报报道说不会使用别家的油罐车,第二次回应这个货车轨迹的时候,也没说这是不是它家旗下的油罐车,另外这个车的运营时间也有很多人质疑,它通报这车装运时为新车状态,暂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目前国务院食安办这边也有动作,据央视报道,已经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然后我看有的律师和法学界的老师,就开始讨论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责任了,这个我觉得也有点乐观了,现在只能说不排除这个可能,但是也有一定困难。
其实很多律师都谈了法律责任,这里我先不讨论违纪问题,这个不属于法律责任的部分,无非就是三种可能:民事、行政、刑事。
民事这一块儿其实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个消费者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另一类是企业之间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这个事情里企业的角色大致分成三种: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从目前的信息看主要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食用油等产品,销售企业从生产企业这里进货,至于运输企业要看是受雇于哪边了。
目前看基本都是销售企业委托提货的,但是也有生产企业雇佣的可能,甚至有的企业就是生产销售一体的,对于这个行业我不太了解,暂时从公开报道只观察到这些情况,有我没注意到的部分欢迎补充。
那么如果这其中运输企业在运输途中导致货物被污染,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其他合作方可以向其索赔,但是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认为是一个侵权损害赔偿,向运输企业索赔。
而企业对于消费者这边,其实主要是销售企业要承担责任,当然这里可能销售企业不止一级,也可能有中间商,但总之要先确认相关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至于运输企业,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是销售企业赔偿后向其追偿,由于食品安全领域关系民生,目前法定惩罚性赔偿最高十倍。
但要论证生产企业责任比较难,通常它只是提供产品给销售方,目前没有强制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对来提货的运输工具要进行检查,除非有合同约定,说就是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时对提货工具进行检测,否则这个责任比较难追究。
同时销售企业的赔偿责任落实会有问题,就是消费者虽然看到了媒体曝光的情况,但是你并不确认涉事车辆运输的油是去了哪里,据此你找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或者索赔,可能就会有问题,除非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本身超标,你说它是不合格产品,拿检测报告来。
当然这个后续如果落实,不排除对某个品牌某个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或者统一向消费者赔偿,但是能不能实现有待观察。
行政执法这一块儿倒是比较简单,《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但还是具体落实的问题,就是这个贮存、运输主体是谁?法条虽然规定的是生产者,但这里应该做广义解读,也就是还包括了运输者和销售者,所以如果能查实混用罐车的情况,至少运输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是跑不了的,依法可以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销售企业,也是可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至于生产企业就难说l ,按照法律规定运输贮存是并列的,要是运输我得管,那你买走回去存哪是不是我也得管?所以说到底违法主体是谁,这未来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据我所知,目前对于专车专用这个要求并没有国家强制标准,只有一个推荐标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暂时没有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对运输前后的罐车进行检测。我看很多法学界的老师都在呼吁出台强制标准,关于这点我也觉得很奇怪,这个问题至少有20年以上的历史了,为什么一直都是推荐标准,不太清楚主管部门怎么考量的,是不是有什么困难。
但反正修改了也是法不溯及既往,跟这次问责就没什么关系了。
至于刑事责任,只能说按照现在已有信息我不确认,未来如果国务院调查组能查出什么来那再修正我的判断。
这个很多人提出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我也看了有人写的报案书,但是我觉得有两个障碍。
首先就是主观状态,这个罪名是要求主观故意的,现在这个事情里运输企业的人肯定是知道的,但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人也是明确知道车辆曾经装过煤油么?
我看有人写的报案书是针对中储粮,那中储粮的那个经理可是明确说了他们要求专用罐车,人家也看说有没有“食用油”标志,那别人用装过煤油的罐车冒充专用罐车,那不是别人骗他么?你怎么论证他主观状态明知呢?不能说因为他没有能力鉴别,所以他就是主观故意。
还有的企业还检查卸油口呢,还有的要求之前三趟拉的都是可食用的,有些司机专门擦拭卸油口、编造行程以规避,你可以说相关企业责任心不强,但你能说这企业是主观故意么?这不是司机主观故意么?你怎么排除企业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呢?
其次,客观方面怎么论证他是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新京报的报道只论证的了可能性,没有论证确定性,这个车之前卸掉了煤油,那罐车里还残留多少?是否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装了食用油之后的比例是多少?能不能认定成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甚至说之后这个食用油能否检出有害物质吗?
这就我之前说的,如果当时新京报记者留存一瓶装载之后的豆油会比较有帮助,现在得先找到这车当时装的油,然后检测里边的成分和含量,然后才能确定是否是有毒有害食品,这个没确定之前我觉得没法立案。
目前比较有希望的是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声明提到,有一车油在他们那边被封存了,等待中储粮召回处理,这个油如果检测出来能认定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有机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声明里说汉中市、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后现场封存,那我不知道所谓“调查清楚”是否已经做了检测。
至于其他的车辆目前没有消息,我也没看到对涉事司机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所以说追究刑事责任我觉得八字还没一撇。
这就只能是期待国务院调查组这边的消息了,看调查取证能做到哪一步,不排除有人被认定是刑事犯罪处以重刑,但是也不排除查无实据不做刑事追责的可能。
最后关于新京报这个报道,这几天也是颇多争议,有些人质疑他们的动机,有的是跟国际一些事情相关联,有的觉得新京报是信不过,但也有的觉得这帮就是民粹,我还看见有人说说5个记者顶100个市场监管局,那简直就是救世主一样的存在。
我个人看法,这个报道能发现问题,至少是推动问题解决的一个起点,所以单就报道值得赞赏;但是另一方面新京报以前也不是没出过问题,而且基本没见过新京报道歉,咱们说新京报在一部分人群中口碑不好,这个又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要想让新京报口碑逆转,可能需要他们自己提高一些报道质量。
当然这个事情是不是会被一些人利用,我也没法打这个包票,这个也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我觉得很多人还是把媒体报道跟执法割裂开来,恕我直言两边都是有些夸大了媒体的作用,我以前说过好几次,媒体不会解决问题,是媒体推动执法司法来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靠国家执法司法机关来一锤定音的,否则这几个记者报道八百回,如果说没有执法部门作为托底也是白给,舆论监督的靠山是法治社会而不是倒过来。
而且执法部门还是做了很多的工作的,虽然说不排除从立法层面到执法层面都有改进空间,但是说5个记者就能顶100个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有点过于贬低执法机关的作用了,而且这五个也不都是记者,说这话的人把校对都算进去了,这就比较棒锤了,这我是不能赞同的。
同时,执法部门借助媒体报道发现问题,进而改进工作推动进步,也是有先例的,这两个工作完全可以结合在一起看待。
其实运输食用油罐车的问题,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我不在乎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被锤,我更希望的是这次既然国务院介入了,能对这个问题从制度层面有所改善,这对于我们来说其实是最重要的,否则放任这个问题,哪天真吃出人命来了,或者至少有人住院了,到那时候民众信心崩溃,问题积重难,返执法部门就不为难了么?难道就不会被某些人利用了么?大家可以参考三聚氰胺事件。
所以我相信国务院既然成立了调查组,并非单纯的应对舆情,而是确实下了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大家就算信不过媒体,还是应该信得过国务院的,我们就拭目以待就好了,也是希望最后能给所有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以上就是我对罐车混用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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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得瑟]总是在曝光以后才有动作,相关部门及人员应该早点卷铺盖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