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八旬老汉在养护院拆护栏后坠楼身亡,而就在事发的前几天,老汉的儿子以20000元的价格将父亲的房子过了户。事后,他又一纸诉状将养护院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央视网、极目新闻等) “砰”的一声闷响,打破了养护院的平静。工作人员赶来时,看到80多岁的刘老汉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最终他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刘老汉的儿子刘某情绪激动,一纸诉状便将养护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0余万元。 据了解,刘老汉此前入住养护院时就患有老年痴呆症,在入住过程中,更是展现了偏激和暴力倾向。 就在出事前几天,刘老汉的儿子刘某把他接了出去,谁也没想到,就在短短几天后,老人就突然坠楼身亡。 后来得知,刘老汉曾被刘某带着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刘老汉意识不太清楚,就这样,他辛苦积攒一辈子的房子,仅以2万元低价过户到儿子名下。 回到养护院后,刘老汉就做出了破坏养护栏、殴打护工等极端举动。 而且此后,刘老汉的情绪变得越来越不稳定,一直说要回家。 养护院曾多次打电话给刘某说明相关情况,但刘某态度冷漠,知道刘老汉去世前,也没有来养护院看望他。 2023你7月19日午后,趁着护工不注意,刘大爷爬上二楼窗台,等大家听到声响赶来时,悲剧已经发生。 法庭上,刘某一方激动地表示:“我父亲把自己交给养护院,每月按时交钱,他们却没照顾好,必须得赔钱!” 那么,刘某的诉求会被院方认可吗? 1、经调查,刘某一方同养护院曾经签订合同,约定养护院对刘老汉的护理等级并非24小时全天陪护。 养护院对于刘老汉在护理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均如实反馈给了刘某,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养护院2楼的门窗均设有防护设置,且足以防止成年人坠落,故也尽到安全防护义务。 再者而言,在刘老汉坠楼后,养护院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样对其尽到了救助义务。 养护院一方履行了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养护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2、刘某作为刘老汉的赡养及监护人,其对刘老汉的死亡难辞其咎。 刘老汉患有老年痴呆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作为刘老汉的儿子,具有相应的监护职责。 即便刘某将刘老汉送至养护院护理,但养护院毕竟不是医疗机构,难以对刘老汉给予有效的治疗。 刘某意欲以低价格的护理费转嫁对刘老汉全部的赡养及监护责任,也实为不妥! 此外,在养护院护理期间,发现刘老汉异常的表现后,已经及时告知刘某。 而刘某对此态度冷漠,对父亲依然不闻不问。 刘老汉平时也鲜有得到刘某的探视与关爱。 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叠加,最终导致了刘老汉坠亡的结果发生。 刘某作为赡养人、监护人,未对老人尽到赡养、监护义务,存在重大失责,应当对老人的死亡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最终,法院责任判决养护院无责,遂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当父母年老体弱时,也同样需要依赖子女。 子女的监护与赡养责任,不能完全依托或转嫁给一些专门的养老及养护机构!因为这既是法理,也是人伦! 与其发生事故后,将责任推诿于他人,倒不如好好反思自己,是否尽到了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正如有人说的那样,“每个人都有老的那一天,监护赡养是儿子的职责,你把父亲的财产拿走后给老人丢到养护院,出了事又怪罪养护院,合着别人都是坏人,到显得你干干净净,合适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江苏南通,80多岁老人被儿子送回养护院第2天,老人拎着行李包,破坏了二楼护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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