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经常以工作为名,深夜打电话给女下属。女下属不堪其扰,主动离职并实名举报男子。公司查出男子学历不真实且还长期骚扰、霸凌女下属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男子不服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一年前通过面试入职到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优化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时约定,张某月收入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为4万元左右。
公司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即员工需要加班,应当事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属于加班行为。
一年后,一名女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并在离职前实名举报张某经常深夜以工作为名给其打电话,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且张某实际只有高中文化并非是大学毕业。
公司接到举报后,先让张某休年假并对其进行调查。虽然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深夜打电话给女员工到底说了什么,但能够证实其学历仅为高中并非大学本科。
而且,公司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且公司只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据此,公司以张某故意隐瞒真实学历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张某提交了其入职后与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入职后已经告知自己上了一年大学的事实,并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万元、支付其加班费8万元以及其被开除前一个月工资的差额4千元。
但其所有诉求,劳动裁决均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张某辩称:
第一,公司以调查为由要求其休息,其认为要完成工作交接才能休假,所以实际上其并没有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第二,其与该女员工既是同事,也是朋友关系。朋友之间下班后打电话是正常交往,不应与工作混为一谈、更不构成骚扰。
第三,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将只上过一年大学的事实告知了公司人事。公司对于其学历应当是明知的,不存在隐瞒。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公司将女下属实名举报张某的材料提交给法院,拟证明张某同时还存在职场骚扰及霸凌女下属的事实。
法院这样判:
首先,有张某签名并由其本人填写的个人入职信息记载:张某学历为本科,毕业院校为某大学。但张某并未上传学历证书。
庭审时,张某自认只上了一年大学就提前退学,并辩称其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人事,对此,张某向法院提交其与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其中公司人事称“我查了查不到”,张某回复称“我们当面聊吧”。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公司知道其真实学历。
其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填写的学历与事实不符,且公司招聘的是高级管理人员。
张某填写的学历无疑将影响公司对其工作能力的判断,同时张某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女职工的关系,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即张某索要赔偿金,于法无据。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张某主张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亦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再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认可张某享受10天年休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张某还应当享受的年休假为5.5天,因此,公司安排张某休假5天、张某现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于法无据。
最后,公司发送给张某的薪酬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组成,且张某的绩效工资需经公司考核决定。
因此,公司根据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作表现,发放其离职当月工资数额并无不当。
即公司发现张某的学历不真实以及其骚扰、霸凌女下属后,不发放其当月的绩效,现张某向公司索要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张某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