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发现,妻子给岳母转了122万,岳母患有肺癌,他怕钱被老人治病花完,妻子

重瓦下庆 2025-04-02 11:30:54

河北,男子发现,妻子给岳母转了122万,岳母患有肺癌,他怕钱被老人治病花完,妻子却说,她在美容院当店长,为了生意周转,曾多次向母亲借钱,这122万,是给母亲还钱,男子大怒,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转款,伤害到他的权益,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岳母必须返还,法院这样判了。

2021年5月21日,高某和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生活,高某到一家美容院里打工挣钱。

高某的勤奋,得到了客户的称赞,她做出的成绩,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

高某的付出得到了回报,没过多久,高某就当上了美容院的店长,从此以后,她越发的努力,希望能做出更大的业绩。

而婚后的杨某,没有固定工作,他挣不来钱,又不肯努力,最终落得两手空空。

杨某看妻子的事业蒸蒸日上,他干脆不再工作,回到家里,当起了全职丈夫。

他照顾家庭,给妻子做了后勤,高某并不嫌弃,丈夫能照顾好家庭,她也高兴,这样一来,她也没了后顾之忧。

从此以后,家里的经济,全靠妻子,杨某在家,既不缺吃,也不缺喝,有这么个好妻子,杨某也是乐在其中。

2024年的时候,意外来临,高某的母亲忽然感到不适,到医院一查,她患上了肺癌。

高某顿时感到天塌地陷,母亲这些年来,对女儿爱惜有加,几乎倾尽所有。

高某做美容院的店长期间,为了美容院的业绩,高某曾多次求助于母亲。

而周某在女儿高某结婚前就有160万存款,这是她留给自己的养老钱。

周某拿着这笔钱,心里也有一个打算,万一女儿遇到困难,作为母亲,必须得给女儿一个坚牢的依靠。

于是在高某向她借钱周转时,周某毫不犹豫的拿出钱来,帮助女儿渡过难关。

之后高某陆续给母亲还钱,谁知这一笔笔的转账被丈夫杨某偶然发现。

杨某经过计算,发现高某以各种方式转款给岳母周某高达122万。

而岳母周某,又查出来了肺癌,这可是绝症,治疗费用巨大,就是个填不满的黑洞。

杨某越想越觉得不行,这样下去,必定到最后,把钱花完,更有可能是人财两空。

他认为自己虽然在家做全职丈夫,但也不能否认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瞒着他,擅自做主给岳母转钱,侵害到了他的合法权益。

高某则表示,母亲在自己结婚前就有160万存款,这些年来,为了帮助自己美容院的业绩,曾多次借钱给自己,帮助自己渡过难关。

而这122万转款,是自己给母亲还钱还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杨某没有理由要求母亲返还这笔钱。

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休,杨某认为,岳母周某获得的122万,就是不当得利,他告上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这笔钱。

高某伤心欲绝,她认为杨某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就是害怕给母亲治病,花光了这笔钱。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美容院打工及担任店长期间的薪资、奖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作为高某的丈夫,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高某在未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其母亲周某,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杨某有权就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高某主张,自己转账给母亲周某的122万元是偿还之前的借款。

如果这一主张成立,那么周某取得这笔钱就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是这笔借款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发生在婚后,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些因素,并认定其中15万元为赡养费,剩余款项则结合实际资金往来情况,判决周某返还部分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15万为高某对其母亲周某的赡养费,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资金往来,应返还351393.17元。

对于丈夫杨某的做法,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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