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商场时接到公司紧急会议的通知,为了能有安静的环境,男子躲到商场母婴室

重瓦下庆 2025-04-03 09:47:39

北京,男子在商场时接到公司紧急会议的通知,为了能有安静的环境,男子躲到商场母婴室里,参加线上会议。结果悲剧了,等男子开完会准备离开时,却发现母婴室的门无法打开,后在消防员的协助下才顺利出来。可在事后,男子觉得自己呼吸困难,经医院检查为呼吸性碱中毒。男子认为,是母婴室通气不畅导致,遂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张某研究生毕业没多久,就找到了一份待遇极好的工作,成为公司的实习生。

数月前,张某正在商场与女朋友吃饭,却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员参加线上会议。男子不敢有任何的耽搁,只能在商场里找一个安静的地方参加会议。

张某扭头一看,发现了商场设置的母婴室,遂进入将门反锁后,参加公司的线上会议。

岂料,等会议结束之后,张某准备离开的时候,才发现母婴室的门竟然打不开了。女朋友先是叫来商场的工作人员,一番折腾没有打开,无奈只能寻求消防员的帮助。

因为救援时间过长,等张某出来的时候,感觉有些呼吸困难,张某遂要求去医院,结果被医院检查出呼吸性碱中毒。

事后,张某认为,是母婴室设计不合理,通风不畅才导致自己住院,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张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母婴室是超市设置并负责管理,可是张某因为被困母婴室,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说明商场在母婴室管理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该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商场却辩称:

第一,设置母婴室,是为了保护妇女隐私,母婴室并不具备线上会议的功能。

第二,张某作为男性,于道德的角度,本就不应该进入母婴室内,其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正常一个人使用母婴室的时间也就是半个小时左右,可张某在里面待的时间过长,这草导致呼吸困难,并非是母婴室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

综上,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呼吸困难,后经医院确诊为呼吸性碱中毒,与长时间在母婴室停留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因果关系,首先看每个条件对结果产生的影响,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最后确定客观事实:即行为导致了结果,结果和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同时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带来的法律禁止的风险造成的。

具体到本案,经查,商场设置的母婴室门锁已经损坏,导致张某无法及时离开母婴室,故商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与张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商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查明,张某私自进入母婴室,且没有对母婴室可能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判令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359.27元、交通费4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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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从文明到野蛮

从文明到野蛮

1
2025-04-03 10:42

这公司一看还怪董法,算力实习不合格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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