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女子和同事出差,入住同一个酒店,结果同事喝了酒,打起了女子的主意,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反抗逃出房间后晕在走廊,男子竟然直接补办女子房间房卡,把她拉回房间再次侵犯。事发后,女子将此事曝光,怎料,酒店居然以女子发表不当言论,造成酒店名誉损失,到公安机关报警。
(来源:闪电新闻)
张某和杨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年龄相差很大,张某20出头,杨某已经五十岁,已婚已育。
公司考虑到杨某入职时间久,对人情世故把握得更好,特意安排杨某和张某一起到乌鲁木齐某公司出差,进行技术汇报。
到了目的地,张某和杨某与客户一起吃了饭,喝了大乌苏啤酒,张某很注意,所以没有喝多。
吃完饭后,客户邀请张某和杨某去唱歌,张某婉拒,说想要回酒店休息,客户劝了几句没有效果,也不强求。
没想到,到了酒店,杨某竟然借着醉意进到张某房间,打起张某的主意!
张某受到惊吓,竭力反抗,可杨某人高马大,张某不是对手,最后她拼尽全力方才从杨某手中逃脱,并逃出房间。
怎料,因为情绪激动,气血上涌,晕倒走廊上。
按理说,都到了走廊了,房门也关了,杨某应该放弃才对。可杨某没有,他到酒店前台补办了张某房间的房卡,然后将晕厥的张某拉回房间,对其进行侵犯。
事发后,张某在网上曝光此事,指出酒店在张某补办房卡时,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就把房卡给了杨某,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结果酒店看到不干了,认为张某发表的不当言论,已给酒店造成名誉损失,到公安机关报警。
1、张某讲述她在酒店的经过,有没有侵犯酒店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审判实践中把握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二)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
张某的描述指向了酒店,但张某没有侵犯酒店的名誉权,因为张某没有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行为人在描述的时候,或许存在一些少量的不属实的地方,但这些少量不属实的内容,不影响事情的描述。
比如本来是9点发生的事情,说错了,说成10点了,这不构成侮辱、诽谤。
2、酒店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对入住的客人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在张某发生危险的时候,有保护张某吗?
没有。
其次,酒店和张某是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酒店应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宿条件。
张某昏倒在走廊上,酒店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就把张某房卡补办给杨某,酒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后,酒店方经过两天的复核,确认门店存在违规情形。
用户16xxx78
这酒店疯了?
简单的生活
受损失了洒店都知道报警,受害者都不知道吗,这已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网上只是造舆论而已,
简单的生活
这都不报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