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与女同事在办公室里说笑,后见女同事朝自己勾手,认为是在挑逗自己,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3-31 22:01:03

河北石家庄,男子与女同事在办公室里说笑,后见女同事朝自己勾手,认为是在挑逗自己,走到女同事身后俯身搂抱女同事,并欲亲吻女同事,被女同事躲开。结果事后,女同事报警,虽然男子辩称只是与女同事嬉戏,并无猥亵女同事的故意,但仍被警方拘留5日。男子不服处罚,与警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任某均系某公司的员工,且同在一个办公室里办公。

2年前的一天下午2点多,李某离开自己的工位,走到任某身后,俯身搂抱任某,并欲亲吻任某的脸颊。

任某当即用手挡住了自己的脸,同时身体向另一边靠到墙上躲开了李某。

下午6点许,任某报警。

当地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以猥亵为由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李某不服,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

面对李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李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并提交了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以及李某、任某的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起他人性欲的污秽行为。对象既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既可能是同性,也可能是异性。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来猥亵他人。

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在办公室、在任某工作时,走到任某身后对其进行搂抱,并作出亲吻的举动,被任某躲开。符合猥亵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案发后,警方依法履行了报案的受理,调查取证,询问了涉案当事人及证人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符合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规定,且处罚适当。

综上,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李某表示,第一、自己与任某平日里就经常嬉闹。

第二、事发时,自己与任某说笑过程中,任某主动向自己勾手让自己过去,存在挑逗行为,而自己主观上仅为同事间嬉戏的主观故意,并无猥亵的主观想法。

第三、当日事发后任某亦同往常和自己及公司人员嬉闹说笑,并无任何异常情绪和行为。

第四、自己提交的几组证据也能够证明自己并未违背任某的意志,只是与任某的日常嬉闹行为。

第五、即便自己与任某之间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也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故意性质的猥亵存在本质的区别仅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和规范而非上升至法律,应给予口头教育或警示为宜。若以拘留处罚,明显过重。

面对李某的上诉,警方再次辩称对李某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对李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同时表示对李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已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裁量幅度的最低限。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警方提交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员工办公室,在任某工作时对任某进行搂抱并作出亲吻的举动,任某立即采取了用手挡和向一边躲闪的行为。

同样认为警方对李某的行为定性、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李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开玩笑”不是职场性骚扰的遮羞布!与同事之间,尤其是女同事“开玩笑”一定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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