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明确规定,对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若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得低于 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这一比例不得低于 50% 。超出上述比例的上网电量,将不予结算。同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展开监测评估。若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连续两年低于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网模式将转变为全部自发自用。在其他方面,该细则与国家能源局的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均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 仅仅过了三天,即 3 月 20 日,广东省能源局也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鉴于广东用电需求旺盛、电力消纳情况良好的现状,现阶段对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做强制要求,后续将视具体情况研究是否调整 。这一正一反的政策导向,使得宁夏与广东成为两个极具代表性的电力市场范例。宁夏光照资源优越,但存在发电多、用电少的情况,导致电价偏低,电力消纳能力不足;而广东则是光照条件相对逊色,不过用电需求大、发电相对较少,电价偏高,电力消纳情况较为乐观。 这种差异背后,实际上是市场供需关系在主导着电价走向与市场政策的制定。宁夏电力供应充裕而需求有限,电价自然难以抬高;广东电力供应偏紧而需求强劲,电价也就相应较高 。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市场供需这一关键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各地完全可以参考宁夏和广东发布的这两份文件,对本省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评估。从大概率来看,多数省份会借鉴这两个省份的政策思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契合本地电力市场特点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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