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和好友在酒楼喝到凌晨,喝完他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保管,就去附近宾馆休息了。谁知,白天男子再打开车门,竟发现里面放着的4瓶茅台、10条烟,和12000的现金全不见了,总价30000左右。男子看监控时发现2名可疑人员,他连忙报警,可警方看后却说,车并没有被暴力破坏的痕迹。男子又找酒楼问责,工作人员一番话让他怀疑,难道要自认倒霉?
据百姓关注3月30日报道,夜晚,周先生和朋友们在酒楼里聚餐喝酒,酒过三巡,菜过五味,直到凌晨2点多,一行人才散了场。
由于喝完酒没法开车,周先生就决定先在旁边的宾馆休息一晚,等酒醒了再离开。
周先生实在困得不行,就把车钥匙交给了弟弟,嘱咐他转交给酒楼值班的保安,替他保管一晚。
保安拿到钥匙后,也挺负责,在群里发了个通知,告诉大家这是哪个包房客人的钥匙,先放在这儿,白天再来拿。
于是,周先生安心在宾馆休息了一晚,可谁曾想,这一觉醒来,却出了大事。
第二天,周先生起床后来到酒楼,拿走车钥匙准备开车回家。可他打开车门一看,顿时脸色铁青。
只见车里放着的4瓶茅台、10条烟,还有12000元的现金,全都不见了!这些东西加起来,总价大概在30000元左右呢…
周先生说坏了,遭贼了!他连忙来到酒楼,让工作人员帮忙调一下夜里的监控。
他要看看是谁这么缺德,偷了他的东西。
监控显示,弟弟把车停好后就走了,大概凌晨2点十几分的时候,有两个人骑着单车,鬼鬼祟祟地来到了他的车附近。
周先生心想,肯定就是这两个人偷的,于是他连忙报警,希望民警能帮他抓贼。
可奇怪的是,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发现车上有被暴力破坏的痕迹,甚至连道划痕都没有。
周先生却觉得,肯定是小偷用了什么专业的特殊工具,才导致车看着没有盗窃痕迹。
否则这价值30000元的东西到底怎么丢的?这完全解释不通呀!
事发后,周先生也找了酒楼的人,他觉得酒楼应该有连带责任。毕竟,他把钥匙交给了保安,那保安就应该履行对车的看管责任。
可酒楼的工作人员却觉得委屈,他们表示会积极配合调查,但这件事跟他们没关系。
他们说,周先生停车的地方,在酒楼门口的空地上,那里并不是酒楼的停车场,也没有规划停车位,他们也没有收取停车费,不可能24小时看着。
而且,当时周先生也没告诉他们车具体停在哪,并嘱咐他们里面有贵重物品,让帮忙看管一下,周先生只是交了钥匙而已。
周先生听了这话,很是不满,他觉得酒楼这是在推卸责任,明明就是他们保安保管的钥匙,现在东西丢了,他们怎么能说没责任呢?
酒楼方则表示,他们也很无奈。如果需要赔偿,那只能走正常手续。如果周先生要起诉,那就请便。
他们愿意配合调查,但绝不会轻易担责。
现在,周先生只能寄希望于民警能够尽快破案,帮他找回失物。同时,他也在考虑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毕竟,这30000元可不是小数目,对于他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那么,酒楼方到底需不需要为这件事负责?
《民法典》第89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周先生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但保安接受了钥匙并发布了通知,表明其愿意承担保管责任。
因此,酒楼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周先生的车辆,至少包括车辆本身及车内随车物品的通常安全。如果因酒楼保安的疏忽导致车辆内物品被盗,酒楼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先生并没支付保管费用,因此可以视为无偿保管。然而,无偿保管并不意味着保管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如果酒楼保安在保管期间因重大过失导致车辆内物品被盗,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等,那么酒楼方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楼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没有重大过失行为,那么它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酒楼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未安排保安巡逻等,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那么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得来说,酒楼方在此案中并非完全无责任。
对于周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