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不久,突然成为植物人,此后14年里,4位姐姐轮流照顾男子,从日常护理、吃喝拉撒,到身体出现问题时到医院急诊,无微不至。结果男子离世后,女儿突然站出来,要求继承男子全部遗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环球网)
刘某是北京人,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
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合,闹到离婚地步的时候,因为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两人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法官听取了刘某女儿的意见,将女儿判给刘某前妻。
拿到判决书,刘某叹了口气,带着对女儿的不舍,开始了独自的生活。
当时刘某女儿9岁。
谁曾想到,离异后不久,刘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从此陷入了漫长的昏迷。
此后的十四年里,刘某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四个姐姐的照顾。
尽管四个姐姐,都有着各自的家庭和生活压力,但她们始终没有放弃弟弟。她们轮流守在刘某的病床前,24小时不间断地照料着他。
从喂食、翻身到日常的护理,从未有过怨言。
然而十四年后,刘某最终还是没能恢复正常,在病床上离世了。
刘某女儿接到通知,赶到医院送别了刘某最后一程,并支付了刘某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
之后,刘某女儿认为她支付了刘某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尽到了义务,应该由她继承刘某的房产和银行存款。
刘某的4个姐姐不认可。
4个姐姐提出,刘某昏迷的14年,全是她们在照顾,侄女没有尽到照顾刘某的义务,不应该分这遗产,法院会怎么判?
1、一般情况下,刘某的遗产应该是他女儿的,和4个姐姐没关系。
刘某没有留下遗嘱,《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留下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刘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某父母已经离世,女儿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姐姐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因此,一般情况下,刘某姐姐是不能继承刘某遗产的。
2、有网友提出,刘某瘫痪在床,女儿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凭什么可以继承遗产。是这样吗?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刘某离世的时候,女儿刚刚大学毕业,无法提供经济上的赡养,但她可以经常去看望刘某,照顾刘某。
刘某没有这样做,就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后,考虑到女儿支付了刘某的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刘某女儿和4个姐姐,平均分配刘某的遗产。
(法院判女儿只分20%遗产,已经是突破了规范,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不料,女儿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心都是肉涨的,姑姑这么多年照顾弟弟,也没图什么,要是侄女儿懂事儿,估计姑姑也不会要太多的东西,大部分都会留给侄女儿。
是侄女儿太不顾亲情了,最后才会闹到法院去。
她要是能感恩姑姑们的付出,财产方面也不止法院判决的五分之一。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