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大哥说,写了就不告强/奸,不写就告强/奸!
神圣的婚姻被赤裸裸的加上条款,让人感觉变成了一桩买卖!
收了10万彩礼和7.2克戒指,还要房子加名字。
男方已想好以加名字,但是要先登记结婚。
双方先去帽子叔叔那里写了协议,接着去民政局登记,打算登记之后再去房产局加名字。
但到达民政局时迟到了5分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房产证加了名字就不告,不加名字就告,那也就是说发生这件事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
大家都成年人,而且都收了人家彩礼了。既然是自愿,怎么又把人告上去了?
是不是觉得男方太容易拿捏了?觉得要彩礼要少了,加名字也便宜他了,然后后悔了。
发生这种戏剧性的事,应该是高额彩礼惹的祸。
要是全国各地都把彩礼定在1到3万的范畴内,看还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事?
用户62xxx16
这是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