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60岁大妈贪小便宜,她看某超市晚上9:30分后打5折,就把45元一斤的牛腱子,放在篮子里占上等打折,收银员告诉大妈,放货物篮里15分钟必须结帐,否则就拿出来,大妈立马变脸,骂骂咧咧付了款,117元的牛腱子,她只付了15元,然后对收银员怀恨在心,挑香蕉时,突然给了收银员一拳,直接把她打成了“左侧脑出血”,住院花了10000多元还没好,可闹心的是,打人的大妈找不到,同事的一番话,让事情变得扑簌迷离。
2025年3月10日,在某超市做收银员的49岁王大姐,突然感觉不舒服。
丈夫把王大姐送到医院一检查,好家伙,她被诊断为“左侧脑出血”,直接住了院,已经花了10000多元,还没好转的迹象。
王大姐一口咬定是3月9日晚,一个60岁大妈冷不丁在她头上打了一拳导致的。
王大姐的丈夫立马报了警,并跟超市老板打电话。
可老板说来看王大姐,却迟迟不露面,这让王大姐夫妻俩很恼火,直接找到媒体1818黄金眼,给自己主持公道。
据王大姐说,他们超市贴出告示:晚上7点钟打八五折,8点钟以后打七五折,9点钟以后打六五折,9点30分才打五折。
这样做一是告诉消费者,店里的商品很新鲜;二是为了吸引顾客;三也是减少损耗,毕竟隔夜菜和肉,第二天就不新鲜了,打折卖出去,也能促销,回笼资金。
但是,鸡蛋和牛肉,还有一些特价商品,即使到了9:30分也不打五折。
3月9日晚上8点多,超市进来一个60岁左右的大妈,她进来后,直接把一块牛腱子放在货物篮里,但就在那里拖时间不结账。
王大姐看出了她的用意,就是在熬时间等折扣,她当时付款的话,可以打七五折,等到9点钟以后打六五折。
王大姐语气温和的告诉大妈,如果把肉放在篮子里15分钟内必须得付款,时间超了就得拿出来,而且,即使等到9点30分,牛腱子也不打五折。
王大姐的提醒,让大妈一脸不悦,但她隐忍不发,不情不愿的承重付了款。
其实,那块牛腱子117元,大妈又搞下去2元,115元,她用了100元优惠劵,只付了15元。
本来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但大妈买完牛腱子还不走,想趁这个时间段折扣大,再挑把香蕉。
因为大妈对王大姐催促她付款心生不悦,所以怀恨在心。
她挑香蕉时,骂骂咧咧说香蕉上都是黑点了,怎么才5折?
王大姐立马又提醒大妈,香蕉还没到打五折的时间,如果她觉得香蕉上有黑点,还有没黑点的。
没想到,大妈一下子被惹怒了,她出其不意的,抬手就在王大姐头上打了一拳。
王大姐直接被打懵了,气愤的推了大妈一下,也没在跟她争执。
当晚,王大姐就感觉不舒服了,第二天丈夫把她送进医院一检查,竟然脑出血。
但王大姐同事厉大姐说法却有点出入,据厉大姐说,晚上王大姐给她发来语音,说她被打后严重了,回家后说不出来话了。
但厉大姐觉得很奇怪,王大姐明明给她发的是语音信息,而不是文字,这说话不是很正常吗?
关键是,打人的大妈压根找不到,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但有人表示满街都是摄像头,很难吗?除非不想找。
有基础病是肯定的了,但是因为吵架挨了一拳,它们之间有因果,第二天发病也正常!打人者负责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没有问题。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0岁大妈因对收银员王大姐的不满,突然出手打了王大姐一拳,如果王大姐的“左侧脑出血”是大妈导致的,大妈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王大姐身体的故意伤害。
如果王大姐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或以上程度,大妈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因个人情绪对王大姐实施暴力,导致王大姐受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
大妈作为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王大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王大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为了证明大妈对王大姐实施了暴力行为,以及王大姐因此受到的损害,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如王大姐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视听资料,如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医疗记录,作为书证或鉴定意见的一部分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支持王大姐的诉讼请求,要求大妈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因故意伤害王大姐而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并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为了证明大妈的行为及王大姐的损害,需要收集并呈现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