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女子在农村摆酒结婚半年后,丈夫意外身亡。次月,育有一女。可女儿出生后,公公婆婆却以未领结婚证为由,要求女子返还8.9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2万元。但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长江云新闻)
胡大爷与肖大妈育有一个儿子。二人所育儿子胡某长大成人后,平时喜欢爬山。
2022年,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女子沈某。同年5月份,二人经双方家长同意订婚。
2023年1月,胡某与已经怀孕的沈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是,二人摆酒结婚后,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
可天有不测风云,同年7月,才登记结婚半年的胡某,却因爬山导致意外去世。
同年8月份,沈某在医院生下一个女儿。
按理说,自己的儿子去世了,沈某为儿子生下一个女儿,是为胡家延续了香火。
胡大爷与肖大妈作为爷爷奶奶,应该要感激沈某才对。可谁料,孙女出生后,胡大爷与肖大妈不仅没有帮忙照顾,还要求沈某返还摆酒时所支付的彩礼钱8.9万元。
给出的理由是,二人还没有领结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拒绝后,胡大爷与肖大妈告上法庭。
1、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律只认可结婚证。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这一点极其重要。即摆酒结婚只是双方及亲属认为的“夫妻”,但法律只认结婚证。
就本案而言,沈某不仅不能以妻子的身份继承胡某的遗产,如果有死亡赔偿金,沈某同样也会因非近亲属而无法要求分割。
2、一审法院正是因为二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而酌情判定沈某应当返还2万元。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领结婚证,但只要支付彩礼后共同生活在一起,一般就不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据此,一审法院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沈某已育有一女,酌定返还2万元。
3、但二审法院认为,沈某为胡某生下了后代,从情理上讲,对男方家庭有利的。
而且,胡某意外去世后,沈某未来还要独自抚养女儿,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法院的意思很明确,虽然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且沈某在最艰难的时候,毅然决然的生下女儿,这个时候还要其返还彩礼,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沈某不用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