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男子货车挂靠一家货运公司名下,并向公司转账1300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当货车不幸发生车祸时,他才惊觉公司压根没给他买保险。男子怒气冲冲地找公司讨要说法,结果公司给出的解释让他火冒三丈。网友们纷纷吐槽:“现在的人胆子也太肥了,收了钱居然不办事,真是坑人不眨眼!” (来源:都市报道) 马先生的货车发生事故。当交警要求他出示保险时,他惊讶发现货运公司并未为他购买保险。这让他不禁疑惑,自己之前支付的13000元究竟用在了何处? 马先生怒火中烧,哪有这样办事的?要不是货车出了这个小事故,他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 2024年6月,马先生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货运公司。某天,公司业务员联系他,提醒他该续交保险了。 马先生向公司账户汇入了13000元,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马先生向货运公司的业务员咨询,询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费用是多少。对方向他展示了过去的保险单据。 马先生大致看了一下,2024年6月13日,他向货运公司支付了4200元,紧接着7月31日,又转账了8800元,累计金额达到13000元。 当时,公司业务员向马先生推荐保险时,马先生要求对方提供过去几年的保单作为参考。 马先生一看对方发来了保险单,心里顿时踏实了不少,觉得这事儿靠谱,也就没再多想别的。 事故发生后,马先生深感懊悔,意识到自己当初的疏忽。为了妥善处理此事,他决定寻求记者的帮助。 记者调查发现,马先生所挂靠的货运公司近期已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公司规模大幅缩减,目前仅剩两名员工在岗。 马先生与公司负责人沈先生取得了联系,但沈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在外地,暂时无法处理相关事宜。 沈先生对此事回应称,马先生的货车费用总计超过两万元,但马先生仅支付了一万三千元。 他强调,支付金额决定了所能购买的服务或商品的范围,即“付多少,得多少”。 马先生已经对对方失去了信任,他质疑:“既然交了这笔钱,三责险应该都能买,你之前不是说不够吗?而且你们的业务员当时也是这么说的。” 沈先生随即调整了说法,表示公司在2024年9月才由他接手,因此不清楚之前是否购买了保险。不过,他主动为马先生补缴了5700元的强制险费用。 记者向沈先生提问:“在接手公司之前,您是否核实过公司名下货车的保险情况?” 沈先生表示,这种情况他也是头一回碰到,而马先生的案例更是前所未有。 根据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沈先生目前仍是该公司股东之一,且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任何变动。这一情况表明,沈先生的股东身份依然有效,公司股权结构保持稳定。 沈先生表示,钱并未转入他的账户。对此,马先生感到非常不满,质问沈先生何时能为他购买保险或将款项退还。 沈先生反问道:"你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吗?" 马先生怒火中烧,毫不客气地回应:“我有确凿的证据。” 沈先生明确表态,只要你能提供相关证据,他承诺次日即可为你办理保险事宜。 马先生明确表态,他将把所有相关证据移交给沈先生。 有人感慨,如今有些人真是胆大包天,收了钱却不给你买保险。 我想说的是,遇这种情况,确实头疼。车子出了事故,偏偏保险还没续上,理赔时麻烦可就大了。 马先生的货车幸好只是出了点小状况,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马先生一时大意,轻信了对方的承诺,未加思索将款项转入了公司账户。 然而,他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要求对方提供保险单据。如果他在转账后坚持索要相关凭证,或许就能避免后续的麻烦。 货运公司在此事中负有主要责任。收取费用却未履行相应义务,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货运公司,未按约定为马先生的货车购买保险,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案是肯定的。双方在合作中已明确约定了相关服务内容,货运公司作为责任方,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马先生与货运公司之间建立了挂靠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条款,马先生已按时向货运公司支付了13000元的保险费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货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马先生的付款行为已充分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货运公司的失职则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责任归属该机动车一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马先生的货车挂靠在公司名下,从法律关系上看,他可以被视为公司的一部分。 因此,当他的货车发生事故时,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先生的货车发生事故后,由于货运公司未按约定为其车辆购买保险,货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河南郑州,一名男子货车挂靠一家货运公司名下,并向公司转账13000元,用于购买车
博仑有意思
2025-03-21 2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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