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一名男子参加朋友的婚礼,晚上被安排在宾馆的403号房间住,其不知,宾馆

上届校花 2025-03-21 19:55:51

吉林辽源,一名男子参加朋友的婚礼,晚上被安排在宾馆的403号房间住,其不知,宾馆将4楼的标识统一贴成了3A,男子误以为自己住的是3楼303号房,并向前台要了303房卡,男子进了房间以后没开灯,就直接钻进被窝儿,闷头就睡。不曾想,半夜,被一陌生女子踹下床。并把他告到法庭,要求赔偿2万元,法院判了。

“啊!”一声尖锐的惊叫声,划破了夜晚的宁静,刘梦蕊惊恐地发现,身旁竟躺着一个陌生的男子。 刘梦蕊一脚将男子踹到地上,地上的王鑫也睁开了朦胧的双眼,与刘梦蕊四目相对,他的惊讶程度不亚于刘梦蕊。 这是什么情况?难道自己是在做梦吧。可刚才摔到地上的疼痛是真是真实的,这就说明,不是做梦。 王鑫结结巴巴的问刘梦蕊:“这不是303号房吗?我是被安排在303号房间没错啊!” 刘梦蕊大声呵斥,少跟我装糊涂,我的高跟鞋都在门口呢,被你踢翻了,难道你看不见吗?说你不知道房间里有人,骗鬼呢? 两个人吵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

事情是这样的。 刘梦蕊是新娘的大学同学,不远千里来参加老同学的婚礼,见证她的幸福时刻,因许久未见的老同学借此机会,都聚到了一起,又恰逢这喜庆的日子,不胜酒力的刘梦蕊,也打破惯例,喝了几杯。 可没几杯下肚,就醉得不省人事了,被其他同学送回了宾馆的303号房间。 王鑫是新郎的朋友,也是来参加婚礼的,他被安排在4楼的404号房间。 可说来也奇怪,宾馆居然把4楼的标识统一写成写成3A,交接的人也没告诉他这一情况,他就以为自己住的是3楼303。 王鑫喝完酒以后,迷迷糊糊的就和宾馆前台要了303的房卡。 新郎为了方便双方远道而来的亲友,已经提前在宾馆为他们安排好了住宿。 每个房间都设计为住两个人,并且配有两张房卡。

因此,当宾馆前台接到要求入住的请求时,由于不清楚房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只是简单地认为303房间的另一张床位尚有空缺,于是就直接将房卡交给了新来的客人,没有察觉出了差错。 王鑫进到房间以后,没开灯,直接就钻到床上,闷头就睡。 不曾想,半夜被踹下了床,接着,就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刘梦蕊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不依不饶。

新郎新娘都闻讯赶来了,了解了情况以后,新郎也向刘梦蕊道歉,并替哥们打保票,再三保证哥们不是刘梦蕊认为的那种人,他也是喝多了,加上安排房间的人没交代清楚,希望刘梦蕊得饶人处且饶人。 刘梦蕊听了新郎的话反倒不高兴了,怒怼:你就直说我矫情呗!说着流下了委屈的眼泪。 新娘看老同学受了委屈,又把新郎臭骂一顿。 可刘梦蕊仍咽不下这口气,表示不能轻易放过王鑫,一纸诉状将王鑫告到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刘梦蕊认为自己受到了侵犯,王鑫应该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梦蕊认为,王鑫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了她的房间,并且更为过分的是,他竟然爬上了她的床,并在她身边睡下。 她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让她感到极度不安和受辱。 因此,要求王鑫赔偿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王鑫公开向她表示歉意,以恢复她的名誉和尊严。

2、王鑫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而为之,所以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鑫解释称,由于宾馆将4楼的标识错误地写成了3A,导致了这次误会。 在取房卡时,他并未遇到任何人的阻拦,因此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房间。 他强调,自己并未对刘梦蕊做出任何不当的举动,因此认为刘梦蕊的反应过于夸张。 虽然他表示愿意向刘梦蕊赔礼道歉,但对于刘梦蕊提出的20000元赔偿要求,他表示无法接受。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王鑫无主观故意,但是他确实侵犯了刘梦蕊的隐私权,所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王鑫向刘梦蕊公开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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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

天空

2025-03-22 01:00

这女的有点不要脸了

上届校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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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朵微笑的花 想一番人世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