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80多岁的老人,平时用一台只能打电话的老年机,不能使用流量,岂料,每月资费竟要129元。儿子得知后,意识到不对劲,打个电话哪有这么贵,于是找某通信公司查询。万万没想到,竟有人给父母开通了一项“畅享流量包”,每月50元,已经七年了。某信:“工 信部的追诉期是3年!” (来源:大参考) 七年前,吴某想着父母没有手机,平时打电话,说点事情不方便,于是到街上给老人选了一部手机。 吴某考到了父母年龄大了,用不了智能机的功能,就买了一部功能单一,只能打电话,没有摄像头,也无法使用微信的老年手机。 在吴某看来,老年机便宜,每个月只是打个电话,最多也就是二三十块钱。 前段时间,吴某突然听父母说,他们每个月的资费要129元,吴某吃了一惊,怎么会这么贵? 吴某怀疑通信公司弄错了,找通信公司查询,结果惊讶地发现,母亲的手机竟然被开通了一项“畅享流量包”,单是这个流量包,每月就要50元,而且这项服务已经持续了整整七年。 吴某非常愤怒,父母都八十多岁了,通信公司还这么坑父母的钱,他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吴某和通信公司交涉,要求某通信公司提供父母主动开通这项服务的证据。“你们要钱是吧,把证据拿出来。” 岂料,通信公司无法提供开通记录。 最终,在消协的介入下,通信公司松口了,表示工信部的追诉期是3年,他们最多退3年的费用。 1、如果是打官司,不出意外,吴某一方大概率会败诉。 有网友表示不解,通信公司无法提供开通记录,吴某怎么会败诉呢,是通信公司实力太强了? 倒不是这样,主要是时间太久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默示表同意的争议,而争议的表现载体大多数是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包括短信、微信、电话语音等等。 表现形式常常是一方主张某事实存在,而另一方不明确认可,也不明确否认,或者就是干脆不予回复。 这个时候,一方会说“你算默认了”。 “畅享流量包”都开了将近七年了,你说你不知道,法院会认吗? 2、这案子也不是没有胜诉的机会! 想要赢这官司,也很简单。 吴某父母的手机是老年机,只要他到通信公司把父母每个月使用的流量打印出来,就可以证明父母从未用过“畅享流量包”。
接下来,通信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是吴某父母主动开通这项服务的证据。 或许正因为如此,通信公司开始用诉讼时效耍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也就是通信公司说的,工信部的追诉期是3年,他们最多退3年的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