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村民看到村里的工地上,有很多“非卖品”水泥,而且已被开封,工人正在一旁施

小蚂蚁评事 2025-03-21 12:55:49

河北,一村民看到村里的工地上,有很多“非卖品”水泥,而且已被开封,工人正在一旁施工,突然想到了什么,站出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名举报,岂料,项目负责人解释说,现场出现的“非卖品”水泥是工人在路边捡的,没有用在工程上,工程质量已获得验收。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出面回应,不合格水泥的举报是虚假举报,不符合事实。   (来源:澎湃新闻)   王某是唐山某村的村民,两年多前,他们村开始了美丽村庄项目建设,施工队对村里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这原本是件大好事,结果他在村办公室的院子里,发现了很多“非卖品”水泥。   如果王某没有做过建筑行业,不清楚这种水泥是怎么回事,这事也就过去了,可王某恰好有家人之前从事过水泥行业,他们都没见这种水泥。   王某仔细看了一下,发现这些“非卖品”水泥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码、净含量,甚至连注册商标等信息都没有。   而且施工现场可以看到,已经有很多袋的“非卖品”水泥拆开了,工人们已将水泥倒入地面进行搅拌。   王某赶紧拿出手机,拍下一名工人正在搅拌泥沙,另一名工人正在用水泥抹墙,旁边有多袋已开封的“非卖品”水泥的视频,并对此进行了实名举报。   再然后,“非卖品”水泥不见了,出现了某品牌的水泥。 法律怎么看王某举报这事?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王某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其进行举报,不存在任何问题。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并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不管是对国家机关,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举报,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只要没有扭曲事实,没有任何的限制。   有网友可能会觉得,宪法说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里的项目不沾边。   这就错了,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案涉项目是通过了招投标的,中标价为103万元,中标单位为北京某公司!   案涉项目,不是单纯的民间项目,其中涉及政府资金,要求非常严格。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最后,有网友说,查到最后顶多是水泥厂用错包装袋了。同批次水泥送检样品检测合格。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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