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女子发现自己放在主卧,价值40000多的金手镯不见了,想起家里没有其他人来过,只有闺蜜在自己家住了10多天,便打电话问闺蜜,可闺蜜却说自己没看见,不知道,之后就不再搭理女子。女子傻眼:自己只想弄清楚东西是不是闺蜜拿的,如果不是她,自己可以道歉。她再次想办法联系闺蜜,可闺蜜的回答,却让她始料未及。
2025年3月,李女士想起自己的金镯子一直放在二楼衣柜的背包里,好久都没有戴了,她想着把它拿出来,佩戴一下。
这个镯子是她花4万多买的,有62克,因为比较贵重,平时怕丢了,就一直放在家里收着。
她打开衣柜,翻遍了背包,都没有找到这个金手镯,赶紧叫来自己的丈夫,询问对方是否动过自己的东西。
李女士的丈夫表示自己没有动过妻子的东西,是不是妻子把东西放在别的地方,给忘记了。
可李女士却说自己记得清清楚楚,那金镯子自己一直放在那个黑色铆钉的背包里,这个背包自己平时又不用,里面的金镯子怎么可能会凭空消失呢?
他们夫妻仔细检查了一下,发现家里其他东西都是整整齐齐的,并没有人翻动过的痕迹,除了他们夫妻,二楼平时也没有其他人上来过,更别说进他们的主卧了。
这时,李女士的老公突然提醒她:前段时间你闺蜜来我们家里住了十多天……
李女士这才想起来,前一段时间,闺蜜说自己跟家里人吵架了,没地方住,李女士就让她来自己家住了十多天。
闺蜜住的是二楼次卧,就在主卧的旁边,但是因为二楼只有一个卫生间,闺蜜有时会来他们房间用洗手间,而且闺蜜走的时候,连声招呼都没打,直接骑走了自己家的电瓶车。
李女士心里犯嘀咕,赶紧给闺蜜打电话问金手镯的事。闺蜜却只说了一句“我没见,我不知道”,然后就再也不肯多说了。
李女士心里更不踏实了,闺蜜没来之前这个金手镯还在,她来过之后,这个镯子也不翼而飞了,这也太巧了吧?
她想问清楚,可闺蜜却不再搭理她,并且闺蜜去了外地,李女士去家里也找不到她人。
闺蜜不肯接电话,也不回信息,李女士没了办法,把自己的情况告诉给了媒体。
她说:自己只想弄清楚到底是不是闺蜜拿的,如果不是她,自己冤枉了她,可以给她道歉。
记者给李女士的闺蜜拨去了电话,可对方却对李女士说:“我现在还有必要跟你解释吗?”
李女士说自己不得不怀疑闺蜜,闺蜜却让李女士直接去派出所,还说李女士不嫌丢人。
李女士觉得特别委屈,自己的东西丢了,怎么就成了丢人了呢?
还没等她说完,闺蜜那边就把电话给挂了,记者再次拨打过去,对方生气地说不要再因为这件事情在这纠缠了,没有必要。
李女士让对方不要说话那么难听,毕竟现在是自己的东西丢失了。没等她说完,对方再次挂断电话。
闺蜜拒绝沟通,李女士只好和记者一起找到闺蜜家,可闺蜜不在家,闺蜜母亲劝李女士别急,好好调查一下。
李女士跟老人解释,她只是想让闺蜜回来好好说说,可闺蜜一张嘴就骂人。
记者也劝老人回去问问女儿,配合一下调查,老人表示一定配合的。
闺蜜来家里之前,金镯子还在,闺蜜住了十多天离开后,金镯子却不见了,事后,闺蜜又不好好解释,也难免李女士会多想。
有朋友说,如果我是这个闺蜜,我没有拿这个金镯子,我会主动报警,配合调查,以证自己的清白,而不是含糊其辞。
有朋友分享了自己的经历,说自己曾经也遇到过类似事情,自己的金项链不见了,怀疑了这个,怀疑了那个,后来又从抽屉缝隙找到了。丢了东西,先到家里好好找找,再去怀疑别人,不然连朋友都没得做了。
也有人说,自己去朋友家做客,就在客厅坐坐,从来不去别人家的卧室,瓜田李下,要懂得避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如果李女士有证据证明这个金镯子是闺蜜拿走的,那么闺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李女士的金镯子价值4万多,对应的是“数额巨大”的情形,对应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并且如果真的是闺蜜拿走了,李女士可以要求对方退还金镯子或者给予照价赔偿。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如果李女士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是闺蜜拿走的这个金镯子,可以报警处理,等调查结果。
如果实在查不出是谁拿走了金镯子,那么李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对于自己的贵重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即使再亲密的人,也要懂得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信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 2025年3月19日 《闺蜜来家里住了段时间后,价值4万多的金镯子“不翼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