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岁孩童在超市摔倒磕伤面部,妈妈要求店家赔偿。对方立即给予200元的购物卡

落叶随风呀 2025-03-15 13:51:38

杭州,三岁孩童在超市摔倒磕伤面部,妈妈要求店家赔偿。对方立即给予200元的购物卡,并且承诺走保险赔偿。可是,调取监控后发现,孩子是被妈妈不小心绊倒的,因此没法走责任险,于是店家拒绝赔偿。而妈妈却称超市扶手金属条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要求对方赔偿消除孩子此次受伤造成印记的费用。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潘女士带着三岁的孩子正在超市里闲逛,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吸引了孩子的目光,孩子一会儿跑一会儿跳,高兴得不得了。 可是,突然孩子向前倒去,碰到了扶手,脸也磕伤了,不停地哭泣,喊着:“妈妈,疼!” 潘女士看到孩子被磕伤,赶紧上前安慰,抱着孩子径直朝客服台跑去,要求客服赶紧帮忙处理,同时索要说法。 员工看到孩子在自家超市受伤,也特别抱歉,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想法说:“我们给予你两张100元的购物卡,以表慰问。” 潘女士看到购物卡后并没有喜出望外,因为她此时最担心的是孩子脸上的伤。如果是腿上和胳膊上受伤,还没那么着急,但是脸上受伤就太让父母担心了,生怕会留下疤痕。 这时,超市的负责人也说:“你先别着急,我们买了责任险,到时候走保险再向你赔偿。反正你是我们这里的顾客,我们一定会让你们满意。” 于是,潘女士带着200元购物卡离开。但后来,她却接到了超市方的电话,对方称看了监控,孩子摔倒时,地面并没有水渍,很光滑,而且孩子摔倒是因为潘女士不小心绊倒的,因此责任方是潘女士,而非超市以及物业。 潘女士这下着急了,明明说好要赔偿的,怎么临时反悔了呢?不过她承认,当时确实是自己的脚绊了一下,但超市的扶手有金属条,孩子是撞到金属条后受的伤,所以店家依然有责任。 可超市方却觉得,扶手金属条又没有坏,怎么能说是这方面的问题呢?明显是潘女士在看护孩子的时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因此拒绝赔偿。 潘女士没有办法,她想着后续如果孩子脸上真留下印子,要做相应处理,那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必须找店家赔偿才行。于是,她直接找到了记者上门讨要说法。 可对方还是一样的说辞,称这个责任不在他们,而是在潘女士,不能因为孩子在店里受伤,就该店家来承担一切,一切都要拿出证据,才能说服大家。 最后,事情还在协商当中,到底赔不赔偿、赔多少还不确定。但网友们看到后都炸开了锅,众说纷纭。有人说这件事就是潘女士自身的问题,怎么能去讹店家呢?还有人说,毕竟孩子是在店里受伤的,多多少少店家也得赔一点。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还需要继续核实和调查。如果超市的扶手金属条是正常的,没有过于尖锐或者突出的情况,那么就是符合安全标准,超市也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 当然,如果发现金属条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那么超市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就需要后续双方举证了。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在这件事情当中,三岁孩童在超市奔跑,本来并没有危险,却被自己的妈妈绊了一下才摔倒的,这显然是监护人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在这样人多拥挤的场合,应该告知孩子小心一点,不要乱跑,同时也该注意自身问题。如果走得太快或者脚抬得过高,那么孩子跑过来还真的容易被绊倒。 这个事情赔不赔偿、具体怎么赔偿就需要大家提供证据。 妈妈的责任显而易见是很大的,那么超市是否有责任,这就要看双方是否能拿出证据。 妈妈如果能够拿出超市方的金属条过于尖锐或者不合理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赔偿; 反之,如果超市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地面、金属条都属于正常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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